市价监局依法保障群众利益

市价监局依法保障群众利益

 

    本报讯 近日,“12358”电话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投诉人收取了7068元的进户费。投诉人认为该收费不合理,请求市价监局协调退还。
    价格部门随即组成检查组,首先对投诉人提供的票据进行核对,之后又与开发公司方面联系,提取了预售房屋许可证、工程竣工备案证、进户费收费明细等相关证据。
    经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入户费(具体包括住户安全门、单元楼宇门、磁卡电表、自来水表、热计量表、小区智能化、有线电视等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第二条第(三)款“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款“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
    价格部门依法对该群众投诉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协商,开发公司将违反文件规定收取的进户费7068元全额退还给投诉人。 (价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