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执法案例分析:大型超市虚构原价案

价格执法案例分析:大型超市虚构原价案

 

    案情介绍
    某县发改局于元旦、春节期间对县内大型超市进行价格检查。其中一家超市开业当天就搞降价促销活动,该超市是全市连锁,促销当天的商品原价是参照其他县、市销售商品作为原价,消费者认为其涉嫌价格欺诈行为,于是向发改局举报。经查:泸州老窖特曲38度原价每箱1780元,现价每箱1160元;徐福记沙琪玛311g原价11.9元,现价9.9元;现代牧业纯牛奶原价88元,现价69元。检查人员提取相关商品的标价签和销售记录,并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被询问人当场签字;对于检查人员所查情况,该超市予以承认,并在制作的《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经发改局案审委员会认定:检查人员所查事实清楚,证据提取充分、有效,定性准确,该超市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并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该超市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何为“原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泸州老窖特曲、徐福记沙琪玛、现代牧业纯牛奶等商品标示的原价不是真实的原价,是虚构的。当事人借当天开业参照其他超市的商品价格作为原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诱导消费者购买,可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中所列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本案启示
    有的经营者借重大节日元旦、春节、开业、周年庆等搞促销活动,以降价、打折、积分、馈赠等活动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这就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需要价格监管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强宣传,让经营者知法守法、让消费者懂法用法,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并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作用,以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为原则,畅通价格投诉渠道,疏导价格矛盾,调解价格纠纷。(转自中国发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