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分享更多“司改”红利

让人民分享更多“司改”红利
——聚焦辽源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本报记者 李艳红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当前,辽源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纷止争的作用。作为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辽源需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把握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谋划改革思路、制定改革举措。
    人员分类改革:全市法官、检察官数量从改革前的519名减少到280名
    打破论资排辈,把优秀的司法人员和有效的司法资源吸引到办案岗位、充实到办案一线是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的改革目标。
    全市“法检”两院通过“考试+考核”,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6个条件,通过报名、审核、测评、考核、笔试和面试6个环节,遴选出全市首批149名法官和131名检察官,员额比例均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7%和40%以内。全市法官、检察官数量从改革前的519名减少到280名,审判、检察队伍更具职业化、精英化。
    员额制改革后,全市法院、检察院领导入额为21人和24人,分别占员额总数的14%和18.3%,两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带头办案101件和168件。一线政法干警普遍反映,通过推进领导带头办案机制,领导对审判、检察最新动态更加了解,更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更加鼓舞团队士气。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双向选择和个别调整相结合,合理分流至司法辅助或司法行政岗位,队伍配比更加合理,结构进一步优化。
    内设机构改革:顶层设计外部去地方化、内部去行政化
    在改革过程中,我市按照顶层设计以外部去地方化、内部去行政化为路径稳步推进。
    法院以审判权力运行去行政化为切入点,将原有63个庭、处、室及相应的行政层级全部设置虚化,以固定合议庭为基本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主审法官作为“法官中的法官”被赋予团队内裁判决定权、文书签发权等权力,彻底打破领导“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的权力制约体系。检察院实行“大部制”改革,形成8部1委主体格局,两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由原来84个整合为45个,精简率达46.4%。赋予主任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处理决定权,将原属检察长、副检察长、处长3个层级的案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主任检察官,行政首长负责制过渡到检察官负责制,突出检察官的司法主体地位,回归司法工作“亲历性”。
    各基层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特点量身定做,推进改革机制创新。龙山区法院开展类案审理专业化,每个合议庭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集中审理1至2类案件,并开展繁简分流实现效率化,做到简易案件速裁、文书样式简化、复杂案件精审,力求简案出效率、难案出精品;龙山区检察院刑检部开展捕诉合一,全年92起案件缩短办案流程,整合人力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东丰县法院以“智慧城市”为依托,把“互联网+司改”作为推动内设机构改革举措,结合网上立案、网上接待、网上调解等10项电子法院工程,对以往诉讼模式进行了科学大胆尝试。
    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权力清单80项
    辽源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建章立制、明确权责上狠下功夫,制定“两院”权力清单80项,明确法检两长在职权范围内的审判检察管理权和监督职责,监督活动全部材料入卷存档,全程留痕。
    法院明确裁判文书签发权限和流程,强化审判权力监督制约,取消案件审批制,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审判过错责任模式,细化审判质量责任、审判绩效责任和审判行为责任。检察院制定对接体系、运行规则、强化案管、全程留痕、业务考评“五位一体”149项内部“精装修”机制,既突出办案主导地位,压实办案责任,又强化办案监督制约。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责任明确,自身压力和约束力明显增强。
    司法责任制落实后,“放权”和“监督”得到有效结合,法官、检察官独立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固定合议庭功能、“大部制”模式功能进一步显现。检察院捕诉环节整合和案件行政审批程序简化,公诉环节压力明显减轻,批捕案件、公诉周期明显缩短,仅龙山区检察院公诉案件结案率较改革前同比提高了5.2%。法院新增涉法、涉诉案件全年同期减少33.3%,政法委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照去年同比下降30.1%。
    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改革,一系列改革举措均以破解司法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为抓手,不断发现、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祝愿辽源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一路高歌猛进,让人民群众分享到更多“司改”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