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 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实施办法

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 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拓宽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选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精神,以及《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是新形势下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可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缩短回迁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消化现有存量商品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坚持政府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供需平衡统一。
    第四条  坚持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原则。实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房,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让群众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源实际,自愿提供安置房源。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房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实行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源公开、阳光操作,择优选择房源。
    第六条  坚持合力推进、共同承担的原则。采取政策补贴一部分、开发企业让利一部分、棚户区改造居民承担一部分的办法,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做到政府能负担,企业能接受,居民得实惠。
    第二章  房源选择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筹集确定作为回迁安置房的商品房源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
    第八条  购买价格的确定。市安居办每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市区商品房市场销售均价进行一次测算,购买价格依据测算的销售均价合理浮动,最高购买价格不高于测算销售均价的10%。
    第九条  符合户型匹配、商品房销售价格低于最高购买价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向市安居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供房意向书;
    (二)房源信息表,载明商品房的位置、户型和套数、装饰装修情况、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
    (三)商品房的前期手续;
    (四)市安居办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安居办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统一纳入市安居办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房源信息的,应在计划调整前征求市安居办意见。市安居办同意调整后,方可调整。市安居办应适时更新房源信息。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十一条  安置对象的确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已被鉴定为D级危楼、危房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房屋被征收人为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安置房的选择。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安居办提供安置房源相关信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被征收人公示。房屋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通知书自行组织团购或自主选购,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具体房源并签订认购协议。已签订认购协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外出售。
    第十三条  安置协议的签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协议中列明: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面积、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回迁安置房屋补缴的房款、商品房优惠价面积和商品房销售价格面积房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后,大于最大户型标准,而选购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最大户型标准的,剩余面积部分,按原房的评估单价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要求分户安置的,均分两户安置。
    第十四条  安置协议列明事项的具体规定:
    (一)由市政府承担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面积的商品房购房款,回迁安置房屋补缴的房款由安置对象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补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安置对象;
    (三)商品房优惠价面积房款,是指安置对象在已回迁面积基础上,增加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需缴纳的商品房销售价房款,房地产建设开发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给予20%的优惠;增加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对象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商定;
    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房屋补缴的房款、其他补偿补助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回迁安置房采取就近回购原则,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邻近的商品房楼盘选择销售价格低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择异地商品房安置的,高于就近安置商品房购买价格的由安置对象支付差价款。低于就近安置商品房购买价格的,剩余购房款可用于安置对象增加回迁面积房款。
    第十六条  房款结算。被安置人依据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安置协议,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被安置对象按规定承担相关税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安置协议、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与辽源市鑫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
    第四章  各方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提供项目房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进入交易平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源,办理权属登记等证件,并严格按准入条件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房屋被征收人在信息房源中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享受认购协议确定的商品房优惠价格;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在限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交付市安居办。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负责审查开发企业上报存量房相关材料,做好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工作。
    龙山、西安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棚户区居民的房屋征收、组织购房等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由市政府承担被征收房屋回迁安置面积的商品房购房款进行监管。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辽源市鑫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安置房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测算,2016年我市符合准入条件的商品房楼盘的销售均价为2970元/平方米,上浮10%作为最高购买价格。今后每年的销售均价确定,均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益性事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商品房源,实现产权调换安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搭建棚户区改造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府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