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

聚焦“营改增”试点 助力供给侧改革
——“营改增”业务知识问答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0、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