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
辽源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
(2016年3月25日辽源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坚持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辽源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一、立法项目
(一)审议项目
辽源市杨木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二)调研项目
1、辽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辽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3、辽源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二、立法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委领导贯穿人大立法全过程。凡拟审法规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应当报市委讨论决定。
(二)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编制立法计划,要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后确定立法项目;对于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人大立法咨询员工作制度。
(三)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从立法上积极研究可行路径和解决方法。
(四)做好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对于在年度立法计划以外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要会同有关方面,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和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法规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五)做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注重分专业、有重点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拟订立法工作计划、制定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健全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做好安排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的有关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法规的作用。
(六)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主动审查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与有关方面共同探索建立备案审查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