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本报讯  2013年9月3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鄂某,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
    经对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审查,认定2013年8月2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鄂某携带手电、钳子,偷偷溜进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王家村郝某经营的“自选商店”实施盗窃,盗取现金185元。在盗窃过程中,将在店内睡觉的郝某惊醒。郝某立刻打开电灯开关,从里屋跑出,用凳子向嫌疑人砸去,犯罪嫌疑人慌忙从窗户逃跑,郝某随后追上,抓住了鄂某,鄂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郝某头部砸了几下(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害)。后来,郝某的呼救声招来邻居将鄂某制服,并报警。公安机关将鄂某刑事拘留。
    此案是由入户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典型案例。
    在鄂某对郝某实施暴力殴打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及其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鄂某殴打郝某的同时,其行为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鄂某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                  (李维实 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