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
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里,让我们共同体会——
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
“宪法日”产生的背景: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将1982年宪法实施日定为“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
正式确立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这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入职的法官在入职前面对国旗表达自身要严肃执法、捍卫法律尊严的决心。
12月2日,在市新华书店“法律专柜”前,一名读者正在阅读《宪法典》。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10月19日,东丰县人民法院电子法庭正式投入使用。
庭审步入互联网时代
本报记者 李及肃
“嘭!”“网络法庭现在开庭。”10月19日上午,在主审法官厚重的法槌声中,东丰县人民法院电子法庭正式投入使用。当天,案件的原告某银行东丰支行的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参加庭审,审判员、原告、被告通过网络得以对话,用电脑摄像头进行辨证、举证,整个庭审经过半个多小时全部结束。此举标志着吉林省首例标准化电子法庭在东丰县法庭投入使用。据了解,电子法庭主要审理的是当事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的案件。网络庭审方式可以真正体现电子法院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服务理念。庭审中,系统可自动进行视频、音频、多媒体证据等信息资源的实时采集与存储,完整记录庭审各阶段音、视频数据,实时保存庭审笔录,并同步刻录备份庭审全程音、视频信息,以便随案附卷,让每次庭审有声、有影、有文、有盘、有档案。
弘扬宪法精神 捍卫宪法权威
本报记者 张莹莹
为迎接第二个“12·4”国家宪法日的到来,全市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彦峰在“弘扬宪法精神,捍卫宪法权威”专题座谈会上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对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意识,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宪法统一正确实施。要树立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使每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要继续推进司法改革,推进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建设,在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检察官的重要作用,真正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日前,市检察院及龙山区检察院的干警来到新兴社区和东艺社区,举办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法律咨询宣传活动。检察干警在现场摆放宣传图板,向现场群众介绍国家宪法日的背景、主题,向群众发放宪法知识和检务公开察宣传材料,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职能,受理群众控申信访问题,耐心解答群众法律疑问。市检察院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风检纪监督员和社区群众,参观市检察院院史陈列室、检察文化长廊、宪法宣传展板,现场观摩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现场演示,观看了市检察院网站对“国家宪法日”的宣传专栏,以及检察机关拍摄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警示教育微电影。
随案附卷,让每次庭审有声、有影、有文、有盘、有档案。
民警旁听庭审 现场取经“充电”
本报记者 于 芯
“龙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1月19日上午,龙山区人民法院法庭内,庄严肃穆。随着一记法槌击响,被告人陈某等4人涉嫌聚众赌博案公开开庭审理。与往常不同的是,旁听席上除了部分群众外,还有市公安局组织的80余名一线执法民警参加了旁听庭审。这是市公安局为提升民警综合素质进行“充电”的一个新举动。今年9月以来,按照省公安厅开展的“民警看庭审”活动要求,市公安局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实体正义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转变;侦查上由以“抓人破案”为中心向“取证定案”为中心转变;取证上由注重“言词证据”为中心向注重“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诉讼上由“侦查主导”向“庭审主导”转变;结果上由片面注重效率向公正与效率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转变,不断增强执法一线民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和人权意识,进一步提高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提升执法水平和筑牢廉政“反腐墙”有机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市公安局针对典型案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资深维权律师参与听审,并在庭审后组织研讨会,听取检察院、法院、维权律师对公安侦查案件的点评和指导,多角度收集执法办案中的瑕疵,促进公安执法民警提高办案能力、水平,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目前,市公安局共组织“民警看庭审”活动9次,参加旁听庭审一线执法民警500余人次。
法律援助为“宪法日”献礼
本报记者 刘红娇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宪法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盘点,以踏实的工作和服务为民的精神向“宪法日”献礼。2015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772件,接待群众咨询1754人次,开展法律宣传10次,发放宣传单6000余份,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援助行动,为培育群众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建设法治辽源做出了突出贡献。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区域性法律援助工作站76个,法律援助联络点674个,专业性的法律援助工作站30个,形成了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网络,畅通了法律援助渠道。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达到了规范建立、常态运行、长效发展的目标。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深入推进法律援助“五个延伸”。适当放宽援助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制订了《辽源法律援助服务军人军属五项措施》,全力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全面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走访援助对象,发放便民服务卡片。密切联系新闻媒体,把法律信息带进千家万户。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完善监督投诉机制,推进服务质量全面提高。
微信抢红包 当心是赌博
“抢红包”在微信群很常见,而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利用抢红包组织赌博。近期多起微信抢红包赌博案件被查处,有的案件参赌人员甚至遍及全国。抢红包变身网络赌博有哪些特点?遇到微信赌博邀请,应该如何处理?近日告破的上海首例微信群涉嫌组织网络赌博案,可作为警示。上海首例微信群涉嫌组织网络赌博案日前宣布告破,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警方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其中4名主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警方后续取证过程中,不少玩家均表示不理解“代包”的含义,更不知道平常热衷的抢红包,怎么就变成了赌博。娱乐游戏和违法犯罪的边界,究竟如何划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并不违法。但如果有营利目的在,有抽头这个获利情节在,就涉嫌赌博。”杨警官解释。
据介绍,微信红包金额的随机性,增加了抢红包的刺激性,但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看似与传统赌博形式不同,其本质还是以营利为目的。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竞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此外,目前微信已开通举报机制,用户可选择举报该微信群,举报原因包括色情、赌博、欺诈等违法行为,也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收到假钞后再花出去违法吗?
根据规定,任何伪造、变造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以及购买、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都是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同时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更是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收到了假钞之后再花出去,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若使用的假钞总面额达到4000元以上,则构成使用假钞罪,应该给予刑事处罚。若没有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则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让宪法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保证
中共辽源市委党校 周莅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部宪法,就是共和国法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共同成长的全记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3040位代表为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的实施,投出了神圣的一票。从那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翻开了新的篇章。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又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表明党和国家对依宪治国认识的提升。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宪法的纪念日,有些国家的宪法日还和国庆日结合在一起,说明了宪法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意义。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其深意不仅在于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树立宪法权威、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形成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的共识。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设立国家宪法日,更是实现让宪法走进人们的生活,让信仰宪法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让宪法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保证。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也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刘少奇更是精辟地说出了宪法之要义:“宪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证。”
·网议·
@“建光”:
国家宪法日应设为法定假期,既凸显宪法重要性、增强法治教育,又让公民可以有更多的空闲时间接受宪法教育,有利于树立宪法的尊严,增强民众文化上对法治的认同。
@“幽幽青山”:
敬畏宪法、遵守法律,领导干部要带头,普通百姓更要学习。什么时候大家碰到纠纷不是想着我去闹一闹,而是冷静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该报警报警,该打官司打官司,社会就会更进步!
@“芝麻花开”:
让宪法真正“热起来”,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我们不希望“宪法日”仅是当天的“热热闹闹”,对宪法的了解更应落在平时。
·名言警句·
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我的大学》
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荀子·君道》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本版图片由本报记者 夏景明 李及肃 摄
本版策划 咸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