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人民法院实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本报讯 西安区人民法院自2014年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全省首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以来,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探索,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龙头,以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改革为核心,以综合部门实行“精兵简政”为保障,力求“以一流的法官队伍、一流的保障水平,实现一流的审判质效、一流的司法公信”。
    简政放权,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全院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处理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在保障法官充分享有审判权的同时,保证审判权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后,在原有审判庭设置不变的情况下,由原庭长担任审判长,确立10个合议庭,选任14名审判长。每个合议庭是基本办案单位,每个合议庭配备一名合议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人民陪审员、一名书记员,独立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裁判,院长、庭长不再签发除法律规定外的法律文书,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监督管理,实现法官队伍规范化。在放权的同时,不断建立完善案件追责制度,明确案件审判权责及责任主体,着力规范审判监督管理,确保监督不缺位、管理不越位。在内部监督方面,通过优化配置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合议庭、法官之间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明确每一层级的启动程序、操作方式,避免个人不当干预案件,并通过不定期评查对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等方式,建立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法官考评档案,作为绩效考核、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自今年9月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以来,西安区人民法院同比结案数上升105%,案件平均审限同比缩短20天,一审息诉服判率同比提高1.42%,一审裁判正确率同比提高1.6%,信访投诉量明显下降。 (黄建平 王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