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就《党纪处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纪检监察报社记者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两项法规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热议。为了回应大家关切,进一步推动两项法规的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近日,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同志接受了中国纪检监察报社记者的采访,就《党纪处分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党纪处分条例》公布后,党员能否炒股问题引起了热议,请您谈谈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两项法规公布后,社会上反响热烈。这是一个好现象,表明大家对依规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关注,说明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增强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党纪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问:党员可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问题大家也比较关注,请您谈谈如何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问:《党纪处分条例》有很多条文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是否准确标准,请您谈谈这个问题。
答:《党纪处分条例》一共有20多处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表述。(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所有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条款,只有党员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的规定才构成违纪,即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必要条件。这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前面提到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考虑到这些规定内容非常丰富,不可能在《党纪处分条例》中一一规定,因此采取援引有关规定的方式。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可能还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取援引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问:《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规定为违纪行为,请您谈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
答:“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的充分体现。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聚焦“理想信念高标准和纪律底线”专题引发热议——
追求高标准 底线不逾矩
10月23日,王岐山同志在本报发表署名文章《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把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作为高标准,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小错提醒、动辄则咎,坚持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底线。近段时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围绕“理想信念高标准和纪律底线”这一主题,在“每月e题”栏目推出特别策划,邀请网友就如何“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展开讨论,引发了社会热议。“一高一低”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
对于任何政党而言,纪律是确保政党能够有效运行的保障,遵守党纪也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尤其注重对纪律的执行和维护,党纪党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一大确立的党纲共15条,其中就有6条涉及纪律,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更是设纪律专章9条,此后历次修改党章,有关党纪的规定始终保持着突出地位。正是以这样“铁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成为任何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也是使党永葆本色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持续强力推进,党的纪律“高压线”得到进一步强化。与此同时,对于党章意识的回归和重申,坚定理想信念再次被摆到突出位置,成为党员干部的高标准。
“看一个党是什么样的党,首先看理想信念宗旨,这决定了政党的本质,这在其规定中居于首位。一个大党如何组织起来,令行禁止、统一意志?就是要靠纪律,这是成其为组织的底线。理想信念与纪律底线结合,也就给予了政党发展的内生动力。”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分析。
坚持理想信念高标准和守住纪律底线应当反映在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中,对于两者的辩证关系,网友给出了形象的比喻:“一高一低”两条线就好比考试的分数线,底线是及格线,不懈追求高标准才是“好学生”;也有网友说,“一低”讲究的是规矩,凡是违反纪律的事情都是违背底线的表现,都要禁止杜绝,“一高”追求的是境界,作为党员就应当不断强化党的观念、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情操……
据统计,当期“每月e题”推出以来,累计有近18万名网友通过在线留言、点击阅读等方式参与活动。其中,94%的人力挺追求高标准,97%的人主张守住底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群众对于党员干部高标准和严要求的呼声。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坚持理想信念宗旨,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确立高标准、守住底线,这是一个新提法,其实也是一个老要求。‘一高一低’的提出,是对党章和执政党本色的重申,同时也顺应了人民群众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期待。”中央纪委干部监督室处长陈清浦说。
丧失高标准,极易逾越底线滑至腐败深渊
“周本顺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肖天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纪,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近期,中央纪委对于查处的腐败分子的通报中,“理想信念丧失”的表述出现在不少违纪违法官员的“问题清单”中。
分析可见,这样的通报语言反映出党对于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的痛惜,也道出了一种逻辑:党员干部本应坚守理想信念的高标准,而丧失这样的高标准则极易滑向底线,乃至违纪违法,腐化堕落。
“高标准和底线看似两条互不交叉的‘平行线’,实际更像一对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理想信念滑坡会导致底线崩溃,底线失守则意味着理想信念褪色。”辛鸣分析。
这在很多腐化堕落者的忏悔录中得到了印证。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就曾在忏悔中直言:“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主要责任在于自己的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好,在于理想信念动摇,没有牢记一个党员的宗旨意识和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以致世界观发生了扭曲……”不少落马干部违纪违法的细节千差万别,但剖析根源都能发现其中的共同之处,即“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出现了偏差”。
中央巡视组对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巡视也印证了理想信念对于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累计与干部群众谈话2万多人次,受理各类信访120余万件,发现了一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从巡视反馈和案件特点来看,很多违纪行为的发生,都是思想上首先变质,行动上随之‘一溃千里’。”中央巡视组一位副组长分析。
“达到高标准虽属不易,但它一旦牢固确立,坚守底线就会变成自觉;坚持高标准也并不空泛,它体现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的具体情形中。”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赵林说。
全面从严治党,须高标准和底线共同发力
10月21日,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外公布。《准则》以党员廉洁自律为主,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贯穿其中,为党员干部树立思想意识和行为上的高标准,《条例》将纪律进一步细化明确,并列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对于两部法规,我们从一开始就决定同步修订,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说。理想信念和纪律底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二者相辅相成、互动共进。党建专家表示,全面从严治党,高标准和底线就如同“两条线”,必须同时发力、同向发力,这体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有机统一。
“追求理想信念是终生目标,远离底线应时刻牢记”“对越底线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网友的留言展现出对群众对于加强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和严明纪律的期盼。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要小错提醒、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样才能做到从底线入手、向高标准迈进。”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近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设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从7月9日至10月9日通报4次共610起“四风”和腐败问题,曝光的问题从违规操办酒席,到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问题,纪检机关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小问题动辄得咎,对碰触底线的行为坚决打击查处,体现了高标准与底线并行的思维。
“只有严明党的纪律,筑牢底线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宗旨意识,才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秦宣说。 (转自《人民日报》)
以案释纪:团团伙伙捞资本 丧失党性定蚀本
【条例原文】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案例】日前,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据媒体报道,赵少麟的儿子赵晋被称为“最牛开发商”,通过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
【释纪】“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事实表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丧失了党性,漠视了国法,在相互的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将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将上下级关系看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国家资源当成自己的私产,将下级干部当成“家臣”,在选人用人上奉行“一言堂”,任才举贤只看自己圈内人,对圈子外的人极力排斥,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被异化、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其结成的“团团伙伙”,不仅成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风的保护伞,更为“塌方式腐败”的形成埋下祸根。
新修订的《条例》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捞取政治资本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重要条款增加进来,对强化广大党员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的纪律要求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也是总结十八大以来“打虎”的丰富执纪监督实践固化为党纪条规的重要成果,时刻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不可编织“小圈子”,为捞取政治资本勾肩搭背,必定是“蚀本”的买卖。
以案释纪:对抗组织存侥幸 不守忠诚必严惩
【条例原文】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案例】2013年8月,四川省蓬安县委原书记袁菱在网络上被人实名举报,虽然举报内容不属实,但她却成了惊弓之鸟,利用手中权力与老板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对抗组织调查。她把老板一个个叫过来“模拟谈话”,自以为“准备充分”“一切尽在掌控中”。不料,事到临头,老板们弃她如敝屣。2013年9月,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随后被免职、开除党籍。今年7月10日,袁菱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释纪】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是与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集中体现。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中纪委网站公布对党员领导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的通报中,有20多人被指存在干扰、对抗组织调查,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形,严重违反了政治纪律。因此,增加“对抗组织审查”条款,是党中央及时吸收总结十八大以来执纪经验、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的结果,也是用明白的条文警示那些可能因违纪受到组织调查的党员们: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对组织耍小聪明、玩心眼,纸是包不住火的,不守忠诚必受严惩。
以案释纪:一团和气无原则 放任不管须追责
【条例原文】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案例】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蔓延,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在选举后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2014年1月2日,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今年8月18日,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释纪】中央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进行严肃问责之初,还曾有人对童名谦表示同情,认为他本人并没有收受贿赂,属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作为党委“一把手”,童名谦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贿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此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难辞其咎。如果他坚持政治原则、及早对贿选情况予以阻止,本可避免如此多的人卷入这场大案。正因如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特地新增此条款,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正、走得直,对发生在身边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也要睁大眼睛、竖起耳朵,决不能无原则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否则自己也一样要被追责。
说到底,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不想、不能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根子还在于党的观念淡漠,导致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认识不清、履责不到位。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增加本条款的深刻用意,决不能抱着“明哲保身”的错误观念,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确保整个政治生态得到有效净化。
以案释纪:重大问题须请示 擅自决定不可为
【条例原文】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013年12月5日,四川省凉山州最大的国有独资水利电力企业大桥水电下属公司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志辉违反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未经经营班子集体研究、未经董事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西昌“山水间客栈”私自签订《山水间客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财务部经理郑国静向商业银行经办人员提供虚假验证信息,将大桥实业公司公款300万元转账到西昌“山水间客栈”谢某个人账户。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纪委按照“有案必查”的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纪检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违纪事实,中止了违纪行为,并给予张志辉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郑国静调离岗位并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
【释纪】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导致不少党员和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的意识较差,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常常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决定。很多外逃贪官脱岗离开国内已经许多天,党组织竟然毫无察觉;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本应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时,竟然视制度为无物,公然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作出决定。这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因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完善与调整,新增本条款旨在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组织纪律”这根弦,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切忌“一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必须向党组织及时请示汇报,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转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