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使用互联网

王鑫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科技、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不断被人们所熟悉、使用,各种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凸现出来,依托互联网发生的各种犯罪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问题。
    中国从1994年开始联入互联网,1995年出现商用“INTERNET”服务,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极其迅速。1995年底上网人数不到6000人,而截至2012年12月底,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    
    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各种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犯罪层出不穷。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具体的犯罪表现为:
    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机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诽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为打击这些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我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各种法律依据也在逐步完善。1991年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1997年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我国开始不断重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打击遏制各类犯罪,维护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目的和决心。
    2013年9月,“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国家为规范互联网秩序,也在与时俱进,以适应形势的发展。这一解释的提出,使得政府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了统一的司法规范,也明确了量刑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而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各种上网途径也越来越多。网吧、个人宽带、手机等各种上网方式丰富了网民的上网途径。同时,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宾馆酒店、休闲会所、农村信息等提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的场所也越来越多。这种提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的场所,一方面可以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互联网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由于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落实,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利用非经营性上网场所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屡禁不止,从事网络诈骗、盗窃、赌博和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垃圾邮件、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破坏活动影响严重,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为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全国各地已经开始加强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95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等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所有符合安装要求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都必须安装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并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辽源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安装工作也在有序地进行中。全市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都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全面提高了我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有效杜绝各种网络安全隐患,为我市互联网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了贡献。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先进文化的重要传播平台和方便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工具。但是,现阶段还缺少有效地网络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来引导人们合理合法使用互联网。这需要相关部门不断调整工作方式方法,以积极宣传、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方针,“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使互联网更加有用、更加可信、更加有益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发挥积极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合理合法使用互联网的行动中来,共同营造出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