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秒钟的车祸 一辈子的痛苦

    如今,人们的出行方式有多种选择,开车、步行、乘公交车、打出租车等等。你无论选择哪种出行方式,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交通安全与每个人宝贵的生命息息相关。为了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能达到“事故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为了倡导市民文明出行,避免因交通事故而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悲剧发生,日前,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开文明车、走文明路、做文明人”为主题的“打非治违”道路交通秩序百日集中整治行动,集中解决广大群众关注的道路交通管理热点问题,全面整治市区道路交通秩序,重点对行人闯信号灯、不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翻越隔离护栏、机动车违法停车、违法鸣笛、行车抛物、闯禁行线、“酒驾”“毒驾”“飙车”、涉牌涉证、“三超一疲劳”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为了使广大市民做到从我做起,做文明人、走文明路、开文明车,参与文明交通活动,本报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联合推出百天“打非治违”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系列专刊。今天,刊发百天“打非治违”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系列之一——交通事故篇。


一秒钟的车祸 一辈子的痛苦
——全市百天“打非治违”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系列报道【交通事故篇】

    案例一:醉驾摩托撞人  “两败俱伤”
    现场镜头回放:
    2015年7月9日22时33分,东辽县凌云乡文官村五组村民周某驾驶未挂牌的两轮摩托车,沿龙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吉化招待所路口时,撞向了正在由东向西行走的吴某,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损坏。
    事故分析:
    经交警部门查证,肇事者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当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以及行车过程没有认真观察瞭望路况,才导致此事故。
    法律责任:
    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吉林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除城市快速路外,城市道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货车与三轮车相撞  一死一伤
    现场镜头回放:
    2015年7月26日5时,东辽县辽河源镇的年轻男子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30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部新城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驾驶三轮机动车沿南部新城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老人孙某相撞。两车损坏,孙某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
    经交警部门查证,此事故的两当事人均有过错。当事人张某在行进途中,观察眺望不够,未靠近路口的中心点就急着转弯,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老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也是导致她当场死亡的次要原因。
    法律责任:
    当事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之规定。当事人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孙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开隐患车超载  多辆车连环相撞
    现场镜头回放:
    2015年6月6日13时,当事人刘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泰安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收路市场南侧时,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刘某及行人王某受伤。这两车相撞后又与行进中、停在路边的多辆轿车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所有发生碰撞的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公交车内的3名乘客受伤。泰安大路丰收路市场南侧东西走向的四车道道路为双黄实线,道路以花池分割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机动车的同方向车道宽度分别为3.5米和3.7米,花池的宽度为2.5米。机动车道的两侧为6米宽的非机动车道。该路段虽然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是沥青路面,且交通标线、标志齐全有效。
    事故分析:
    经交警部门查证,当事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未对自己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驾驶的货车超载、操作不当是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律责任: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以及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以上法律条款,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

    案例四:人行道不减速  三轮车撞人逃逸
    现场镜头回放:
    2015年4月1日16时,当事人郑某在天气、路况良好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东吉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中心医院门前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于某相撞,致于某当场受重伤,在送医院几小时后死亡。肇事后的郑某驾驶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逃逸。
    事故分析:
    当事人郑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行驶对路况观察不够,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也未避让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责任:
    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之规定。因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郑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当事人于某无责任。

    算算交通肇事的成本
    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施行,有人称其为史上最严厉交规,这也标志着交通违法高成本时代的开始。也许有人会不屑于上述的新交规,认为在保险公司保个“全险”就没了后顾之忧。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成本,远远不是保险理赔就可以填平的。因为往往是两败俱伤、劳民伤财,有的从此改变了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命运。针对上文案例的具体情况,交管部门也为其算了一笔账……
    “案例二”中货车与三轮车相撞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承担主要责任的年轻男子张某,因为违规行车造成两车损坏,另一当事人孙某当场死亡。这个案例中对于承担主要责任的张某来说,基础成本:暂时失去人身自由;损失金钱——并处罚金;剥夺技能——吊销驾驶证;更严重的还有可能终身禁驾;人生污点——违法违规记录伴随终生。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可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济成本:两车辆的维修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当场死亡的孙某虽也有过错,但在此事故中认定是次要责任人。所以,张某对于孙某家属要进行赔偿。人死不能复生 ,对于死者孙某的家人来说,多少钱都代替不了逝去的亲人。但是如果用一个数字来衡量,少说几万,多则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了。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家庭,又有几家能不闪腰、不岔气地一次性赔偿呢?很多家庭都是终身负债。家庭成本:作为一个农村的壮年,家中应该是上有老、下有小。张某是主要责任人,造成了死亡这么大交通事故,其家人将会承受着巨大的心理负担,不仅家中老人会为之伤心难过,甚至抱病,而且更容易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

    评论
    不守交法就是轻视生命
    “一秒钟的车祸,一辈子的痛苦”。这既是一句交通安全宣传语,也是交通事故的真实写照。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有且只有一次的,但是,又有多少人因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甚至生命?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以及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然而,就在市委、市政府三令五申交通安全问题、交管部门对社会各界“千叮咛万嘱咐”的情况下,我们的城市却经常被一些市民的不文明交通行为抹着“黑”,被一些违法驾车的驾驶员用自己和家人的安危考验着……
    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是一些交通参与者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广大驾驶员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没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不能以淡定的心态驾车,那么,下一个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可能就是你;一些习惯抢交通信号的驾驶员或是不愿意看交通信号,习惯“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如果总是存有一种侥幸心理一而再,再而三的这样做。那么,这样的人就算你躲过九次事故,也许就那一次躲不过去后果将不堪设想。一次交通事故,会成为一个人一生的噩梦。一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轻则当事人心理受到惊吓,身体皮外伤;重则终身致残甚至当场死亡。无数惨痛的教训理应引起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警醒。
    每一次交通事故的代价也都无法估量。出门上路,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等于拿自己或别人的生命在开玩笑。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只要人人都能自觉遵纪守法、依规行事,出行路上平安无事就会是常态。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在有且仅有一次的生命面前,再怎么谨小慎微都不为过。为了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每一名交通参与者理应做到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致全市机关干部的一封信

全市机关干部:
    你们好!
    为全面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文明出行意识,紧紧围绕“开文明车、走文明路、做文明人”的主题,努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辽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大力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面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伴随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人、车、路”的矛盾随之加大,不文明交通现像也日益突显,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调头、争道抢行、闯红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还屡见不鲜。文明城市需要文明交通,文明交通呼唤文明市民。作为机关干部,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文明行车,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不酒后驾车,不挪用号牌、不开无牌车上路行驶,不违法鸣笛,不违法停车,不向车外抛洒杂物,不闯信号灯,不越线超车,不超速,不超员。做和谐交通的宣传者和实践者,劝告家人、亲戚和朋友,时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开文明车、走文明路、做文明人”,时刻牢记自身的交通安全、时刻关注他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文明交通你我有责,让文明交通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建设畅通辽源、美丽辽源、文明辽源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辽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15年8月5日

    本版稿件由  本报记者  王  超  采写
    本版策划  市交巡警支队  郭  东  舒  俊   本报记者  咸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