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辛酸话题何时了

    有这样一个来自农村的群体,他们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工作在城市,却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他们被称为“农民工”“务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挥洒汗水和青春,努力追求心中的梦想,也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多年以来,用工单位或个人拖欠、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据市人社部门统计,我市农民工维权中心成立9年来,共为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追回欠薪1107万余元。“欠薪”,已成为一个影响巨大、牵涉面广的严重社会问题。问题究竟在哪里?出路到底在何方?日前,记者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庭和市农民工维权中心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走访。

    农民工要学会依法讨工钱
    农民工维权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权的保护。农民工现有的维权手段,以正式制度提供救济方式为主,多数有“补救”性质,有相当的局限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民工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从被动的“补救”向主动的“自救”发展,将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里,避免落入被动不利的境地。
    维护自身权益  学法懂法用法
    农民工在工作之余,应当主动学习和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两部主要法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注意保存证据  理性依法维权
    运用法律手段讨取薪资,证据是关键。由于很多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未保存有效证据或保存不全,导致运用法律手段讨取薪资受阻,甚至无法立案。这就要求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培养证据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相关证据材料,万一遇到工资拖欠的时候,就能作为证据材料派上用上。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在平时的工作中,农民工一定要及时索取用人单位或雇主签字、盖章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资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文件和单据,以防结算薪水时,雇主或单位不认账。这些证据可以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了解维权时效  积极主张权利
    农民工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注意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因此,农民工必须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期。

    欠薪根源在哪里
    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某幼儿园存在没有带薪休假、加班不给加班费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然而,在劳动监察员巡视检查过程中,从农村来到城里工作的8名幼师担心“饭碗”被砸,处处为老板隐瞒真相。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某公司建筑工地的36名农民工没有一个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包工头说:“农民工流动性大,没有必要搞得那么复杂,大家都省事。”
    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形成“三角债”。一些小规模私营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困难,采取拖欠职工工资来弥补流动资金缺口,一旦收款不及时,拖欠的工资就难以兑现。
    企业发包转包行为不规范。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将工程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层层“分包”“转包”现象非常普遍,工程款一级拖一级、长期不付等现象时常发生,身处劳动一线的农民工想越级讨要工资谈何容易。
    “年薪制”让欠薪数额越积越大。施工企业、包工头对农民工一般不采取月薪制,而是采取年底结算支付方式。“年薪制”使工资日积月累,欠薪越欠越多,由每月小欠到年底大欠,一旦到了年底,建筑工程因资质、质量等问题验收通不过,工程款结算遥遥无期,农民工的工资就成了捞不到的“水中月”。
    讨薪成本过高。农民工讨薪的正常途径是“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从申请仲裁到仲裁决定下达,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果再诉至法院,时间可以拖到1年以上。对于农民工来说,除去时间成本,还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诉讼费、代理费、通讯费等多种费用,致使大多数被欠薪的农民工不得不放弃权利诉求。

    如何破解“讨薪难”
    普法教育与劳动保障监督联动。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用工方的信用审核,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在银行贷款、业务承接、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给予制约。建立农民工薪酬保障基金,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应从工资保障基金中先予垫付。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薪酬月薪制同步。全面启动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保障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对农民工薪酬支付方式实行月薪酬支付制,不管建设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约定的是月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要求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结算支付,减轻农民工年底讨薪压力。
    绿色通道与被侵害权益告知制相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意味着,遭遇欠薪,劳动者可以不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法律程序,一张“支付令”将大大减少劳动者耗费在“讨薪路”上的时间和精力。建立被侵害权益告知制,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劳动部门有义务告诉举报人依据法律应享有哪些追索权利。比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时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超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比例等,加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劳动违法案件监督机制。

    欠薪手段花样多
    案例一: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工程部分承包给C劳务公司,C劳务公司又将工程分别承包给几个包工头。由于工程一直没有验收,包工头只能拿到工程款的65%,  35位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总欠薪达50多万元。
    案例二:酒店不签订合同恶意欠薪。某宾馆开业之初盲目招收员工150多人,公司以还未办下执照和公章为由,仅与员工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未签书面合同。营业3个月后,28名农民工被分别从保洁、厨师、门卫等工作中辞退。酒店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36万余元。
    案例三:公司以“实习期”为借口逃薪。某公司打出了“招聘销售经理,待遇优厚,底薪加提成”的招聘信息,吸引了不少进城农民工求职者应聘。何女士被面试录用后,整日在街上发宣传广告、拉客户。1个月实习期满后,企业以工作表现不合格将其辞退。据了解,这家公司天天在招聘,一旦“实习期”将到就以“实习”没通过而不录用,“实习”员工成了廉价劳动力。
    案例四:经营者亏损关门逃之夭夭。来自农村的蒋先生来到某公司做材料员,一年中,公司每个月只向其支付几百元生活费,其余工资约定年底结算。后公司因经营不好关门歇业,老板手机关机,蒋先生的2.6万元工资至今没有着落。

    农民工“讨薪”:不妨搭乘“法律直通车”
    怎样讨回被拖欠的工资,成了农民工的心病。其实,除劳动仲裁、诉讼等常见的普通做法外,农民工还可以采用更为方便、快捷的方式——搭乘“法律直通车”。
    申请支付令
    案例:由于经营不善,某公司共欠下刘某等17名员工164000元工资。经律师指点,刘某等人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不到20天,公司便付清了全部工资。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17章是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支付令。适用支付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普通诉讼程序,申请支付令更为简便、快捷,一般在1个月内便能案结事了。
    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肖某等21名员工得到消息,由于公司严重亏损,股东们正准备携资及主要财产逃走。这意味着大家被拖欠的50多万元工资很可能打水漂。肖某等人把这一情况告知了法院,法院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先行扣押公司的3辆汽车,再进行诉讼。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且一经裁定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案中,如果公司股东一旦携资及主要财产逃走,将导员工被拖欠的工资难以清偿,因此肖某等人有权在起诉前要求法院立即查封、扣押、冻结公司财产,以确保自己的工资能得以兑现。
    申请先予执行
    案例: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共欠下她3.6万元工资。2014年7月初,因父亲患病急需医疗费用,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于是,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便直接向李某所在公司送达了先行付款的裁定,李某在一周内拿到了全部工资。
    说法: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特殊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对于三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李某所追索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有权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诉请代位追偿
    案例:一家公司拖欠张某某等14名员工共计19.6万元工资,虽经法院判决,但因公司濒临破产,以至于始终得不到清偿。恰在此时,张某某得知公司的一家客户还欠公司20万元到期货款没付,遂向法院提供了该线索。法院当即让大家提交执行申请,并据此通知客户向张某某等支付所欠货款。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案中,鉴于客户欠公司货款已到期,而公司无力清偿工资,张某某等人就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客户向他们支付这笔货款用于清偿工资。

    本版稿件由市人社局农民工维权中心提供
    本报记者  李及肃  整理
    本版策划  赵铁涛  咸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