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项重大项目建设遭遇“掣肘”

迁不走  拆不了  动不成
我市多项重大项目建设遭遇“掣肘”

    难点探幽篇
    编前语
    当前,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进入施工“黄金期”。抢时间、抢进度,抓紧建设,尽快投产达效,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当前项目建设的首要任务。然而,由于受到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阻力等困扰,截至目前,我市仍有多个棚改、市政、湿地公园等重大基础设施与民生工程建设启动迟缓,甚至止步不前。迁不走、拆不了、动不成,已成为“掣肘”项目建设的重要因素。围绕这一问题,日前,记者深入项目建设相关责任部门以及部分征地拆迁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

    现 场

    天楹垃圾焚烧发电
    “最后一户”拒不搬迁 三亿项目搁浅半年
    6月4日下午,记者在寿山镇政府两位同志的带领下,前往位于寿山镇大寿村三组的天楹垃圾焚烧发电厂采访。
    车行至寿山镇,刚一拐下公路,远远的,偌大的厂区便已映入眼帘:白色的楼房气势宏伟,白色的围墙干净整洁,厂区内绿树环绕,各种附属设施一应俱全。
    随行的镇政府征收工作负责人金成发告诉我们,天楹垃圾焚烧发电是我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4亿元,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投运后,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的状况,通过运用现代垃圾焚烧发电技术,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之一。
    车掠过厂区大门,停在了距离工厂围墙100米以外的一处民宅前。这是一处不大的独门小院。金长发说,别看这院子不起眼儿,可就因为它的存在,使得3亿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半年始终无法投产,公司损失超过千万元。
    据金长发介绍,该垃圾发电项目2011年5月落户大寿村三组。为使项目尽快落地、尽快投产达效,几年来,寿山镇政府及大寿村委会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2014年6月以来,按照市政府要求先后搬迁了厂区周边住户60余户。截至目前,垃圾焚烧发电厂300米以内,只有眼前这一家,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说起这一情况,和金成发一起工作的镇征收办工作人员曹世贵一肚子苦水:“为了做这家的工作,我们不知道前后跑了多少趟,镇长、区长、区委书记,连市公安局长都来过无数次,可工作始终做不通。”
    在天楹垃圾焚烧发电厂,总经理潘正秋早已为住户迁不走、项目无法投产的事儿急得焦头烂额。他告诉我们,按照建设时序,工厂早在去年年底便具备了生产条件,但由于该户居民拒不搬迁,他们便无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就开不了车,后续一切工作都做不成。从去年11月份到现在,半年时间过去了,全公司上上下下百余号人,垃圾存了几十万吨,除了干着急还是干着急。
    潘正秋说,江苏天楹是一家上市公司,垃圾发电项目迟迟未能投产,对公司造成的潜在影响巨大,只能寄希望于市委、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快速解决这一矛盾。

    仙城东地块棚改拆迁现场
    五个部门十名工作人员忙了一年 仍有七户拒签协议
    6月3日,西安区仙城东地块棚改拆迁现场,征收小组负责人拿给我们的是一份长长的情况调查表:
    编号1号:1-1以走廊为界东西2个房,独立门,无照房屋面积为54平方米;1-2无照房屋面积为33.8平方米;1-3有照房屋面积22.8平方米;1-4无航拍,面积32.3平方米(在1-1旁搭接);门前一个车棚(172号改扩建简易房)原猪圈,后改车棚,原面积10.2平方米,现72.8平方米。
    房主诉求:1-3要求安置一楼,55平方米户型,不添钱,172车棚要求货币补偿15万元;1-1-2要求要三个55平方米户型一楼不添钱;另要求,安置一个最小户型的房屋不添钱。
    编号7号:7-1无照,面积15.07平方米,7-2有照,面积22.8平方米,长期在此加工熟食,有2009年辽源市卫生局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徐家酱肉扒鸡”属前店后厂,多次申请加工点的工商许可未果,有2014年4月8日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核查手续记录。
    房主诉求:按营业房补偿,要两个门市房。
    编号36号:36-1无照,面积18.86平方米,36-2有照,面积22.26平方米。
    房主诉求:要一个65平方米户型,一个70平方米户型,不添钱,并保证其中有一个一楼。因经营日用百货,要求经济补偿。
    ……
    现场陪同我们前来的居民代表陈德荣大娘指着大片砖头瓦砾上零星几户摇摇欲坠的建筑物,气得声儿都变了:“看看,就是这几家,我们和工作组的同志跑了多少趟了。看见那个偏厦子没?那原来就是个猪圈,后来又改成了车棚。我在这儿住了50多年了,这儿谁家啥情况我最清楚。”
    据该地块征收工作小组负责人李世忠介绍,仙城东地块于2014年7月24日启动征收。当时考虑到征收工作的复杂性,区里成立了由居民代表、社区、纪委、检察院和征收工作队5个部门10名同志组成的征收工作组。截至目前,征收工作已经进行了11个月,应该说,这种社区、百姓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把房屋征收的主动权和监督权交给了老百姓,在百姓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公平受偿权得到保障的同时,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充分体现了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利益。与以往拆迁项目相比,该地块征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大幅减少。
    “可即便如此,目前这7户还是拒不搬迁。考虑到时间不等人,6月中旬,施工单位就要进驻该地块儿,这7户所在的位置将影响两栋多层住宅的建设,100多户居民将因此无法按时回迁。”

    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
    残垣断壁上垒起个家 “蹭”的是国家利益
    辽源是一座有着100多年煤矿开采历史的城市,可“百年煤城”给我们带来辉煌、荣耀的同时,也给城市留下了满身“疮疤”。经历近百年的煤炭资源采掘,矿区形成大面积地面塌陷,18.95平方公里内积水湖星罗棋布,煤矸石堆积如山,不但压占大量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生态景观,地面塌陷还破坏了房屋、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残砖碎瓦、断桥盲路随处可见,已经严重危害经济建设与矿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审时度势,申请了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项目。项目于2010年获得批复,同年,相关部门对该区域内民宅及工企户启动了搬迁工作。可令工作人员叫苦不迭的是,这边刚刚把50多户煤厂、矸石山清理完,那边已经搬走的住户竟然又回来了,有些甚至还是外来户,在拆得仅存残垣断壁的旧房上垒个“窝儿”,一住就是老少好几口儿。
    6月5日,在湿地公园一处被称为“太平庄”的区域内,映入记者眼帘的是几处看上去在风中摇摇欲坠的“危破房”:一处是在原墙基础用砖头接着垒砌起新房,新旧痕迹明显;一处是在尚未拆除但已无房顶的旧屋上面盖一层石棉瓦;还有一处在瓦上面又加了一层塑料布。
    随行的项目办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该地所属区域全部是塌陷区,正是因为不具备居住条件,我们才申请建设湿地公园,可这些住户本已享受了国家安置政策迁往别处,现在却又回来,打算再“蹭”一回安置,再占一次便宜。这还算是好的,另有一些根本就不是这儿的“坐地户”,就是来浑水摸鱼的。 
    凤鸣湖是公园内一处景致极佳的湿地。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按照规划,这里将被打造成一片花海,效果图已经出来了,原计划今年春天就要实施,可现在,几处散落的房架子早被重新恢复住了人,动员了几次都不搬,要的条件还特高。花海建不了,“小片荒”反倒越开越多。
    据介绍,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是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设部考核组每年依据目标任务进行考核,一旦规定期限内完不成建设任务,项目很可能夭折,通过采煤沉陷区环境综合治理和废弃土地再利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建设以山、水、林、居为特征,植被覆盖率高、生物种类多样性、生态环境稳定的生态示范区的梦想也将化为泡沫。

    声  音
    坚持依法征收  破解拆迁难题
    吉林省人大代表 姜伟
    加快推进征收拆迁,首先要坚持依法征收。我们是法治社会,任何公民或法人的行为都要按照法律进行,秉承法制精神,依法行事是顺利完成征收拆迁工作任务的前提。希望征收过程中,工作组及各相关部门建立起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和项目区域违法行为挂牌整治全覆盖机制,严厉打击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平安和谐的建设施工环境,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有效、依法合规。
    要进一步提高征收人员整体素质。征收工作牵涉老百姓切身利益,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面了解掌握吉林省以及辽源市房屋征收补偿新政策,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提高征收人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加大监督、检查、惩处力度
    辽源市人大代表 王俊
    随着城市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拆迁任务越来越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不能回避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现象,对待这些问题,一是要尽早出台专门的征地拆迁管理法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关系,明晰权责利弊,明定征地拆迁的保障救济措施和机制。一方面保障被拆迁群众的权益,另一方面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得以顺利实施。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机制,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问题、新矛盾,加大监督、检查、惩处力度,规范征收行为,对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社区居民参与至关重要
    市政协委员 胡忠志
    从入户摸底问卷调查、致被征收户一封信、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征收公告上墙,到成立由居民代表、社区、纪委、检察院和征收工作队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征收工作组,西安区的做法应该给予肯定。
    征地拆迁工作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是社会矛盾交织的焦点和热点。要相信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敢于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目的、用途、补偿以及对应的范围、补偿原则与标准、补偿方法与程序等拿出来和群众见面,而不是锁在抽屉里、柜子里。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一个“方子”抓药,使所有搬迁户都享受到同样的安置补偿标准,以公平、公正彰显政府公信力。

    在尚未拆除,已无房顶的旧址上,新搭建的房屋出现裂痕,成为新“危害”。

    权威解析  

    依法兼顾城市治理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中共辽源市委党校  周莅春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城市发展中客观存在的两种利益形式,其价值和地位同等重要,应当依法平衡、依法保护。但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本应平衡发展的这对利益关系,却常常是扭曲和失衡的,尤其存在着个人利益不法和不当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成为党委和政府在城市治理中权衡和解决的难点问题。针对该问题笔者做以下思考:
    一是坚持平衡两者关系、兼顾两种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理想和追求。我国是一个后发国家,法律建设和法治的发展,走了一条同西方不同的道路,曾经过分和过度放大国家、集体利益的规范性保护,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被严重忽视。在中国法治大发展的今天,带着这种历史痕迹性和惯性,国家和社会出现了放大和过度保护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的立法倾向和舆论倾向,导致在城市化发展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重要领域,个人利益违法和不当的放大和扩张,甚至严重侵害了该领域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我国的法治发展在汲取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同时,也要总结我国经验和教训,避免出现矫枉过正。既要将私人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基本价值,也不能忽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因为公共利益是公共视域内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
    二是坚持法治原则依法界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治应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一是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二是法治作为人类在特定社会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三是法治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具有普遍的强制的拘束力。内含着上述精神和价值的“法治原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应该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现代城市治理中界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边界,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进行依法有效决策的根本原则。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采取描述、列举加兜底的模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这些规定正是我们界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
    三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严格限制公共利益的实现条件。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因此,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发展,各国立法中一方面在程序上对“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做了严格规定,目的是为了限制政府获得私人财产的能力,抵制个人财产由于政府的专断或者不公正行为而丧失。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强调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并在相关部门法中体现了该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是以法律的刚性保障个人利益主体为实现相关公共利益而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法定公共利益的实现条件全部满足后,相关个人利益主体便成为公共利益实现的法定义务人。法治乃规范之治,法律规范是各类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和依据。在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法定的利害关系人便是让渡个人利益给公共利益的私主体。而正是这种闪耀着人性光辉依法而理性的个人利益的部分放弃和让渡给公共利益,才成就了具有更大人文和法律价值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在这种相辅相成的发展中,推动着国家和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而在法治文明的发展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将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拒不搬迁的原始“蜗居”成为隐患。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王  茵  采写
    本版图片由本报记者  胡希伟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