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是一年高考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吉纪发【2010】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纪律,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全面组织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制止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
(四)发生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问题,不支持、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甚至干扰、阻挠调查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省属高校等部门相关人员,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渎职,组织实施不力,招生考试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区、考点、考场发生严重舞弊事件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招生计划,降低、改变录取分数,招收、补录不符合条件考生的;
(四)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参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应依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公安、保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造成试卷被盗、丢失或失密、泄密的;
(二)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经销、贩卖考试作弊器材,对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发生重大作弊事件的;
(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的;
(四)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有现场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渎职,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力,考场秩序混乱的;
(二)违反规定为考生调换座位,将试题、答卷等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答案。涂改答卷、更改考场原始记录的;
(三)未正确有效使用金属探测仪、屏蔽器、电子监控巡查等防止作弊设备和系统,或发现作弊器材带入考场不坚决纠正和不及时报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谋取利益,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违反招生考试回避制度,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纵容其子女、亲属、请托人违反招生考试纪律,或为其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 考区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生严重招生考试违纪和舞弊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其他有关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招生考试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和省各类教育统一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发布的严肃考风考纪规定
一、“六个严禁”
1.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2.严禁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纵容其子女、亲属、请托人违反招生考试纪律,或为其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
3.严禁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务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4.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为考生异地违规参加高考提供便利;
5.严禁违反规定为考生高考加分、保送、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严禁高考工作人员包括参加高考监督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五个一律”
1.对舞弊考生,一律取消当年成绩和下一年高考资格;
2.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公职人员,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参与或授意舞弊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作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4.对失职失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部门,一律追究责任;
5.对参与或间接参与舞弊的党员干部、考生和考生家长,一律公开曝光。
致全市高考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
亲爱的考生、尊敬的家长:
十年苦读磨一剑,气定神闲战犹酣。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来临,您的孩子、我们的学生即将迈入高考考场,接受人生的一次重大洗礼。我们怀着无限美好的憧憬向家乡的优秀学子们送去祝福:风儿静静地吹动,花儿吐露着嫣红,亲爱的孩子请握一握手,明天就要各奔西东!但请不要忘记彼此的约定:高考成功!
我们相信,广大考生及家长和我们一样,怀着期许、怀着希望,同时也充满自信。我们也充分相信广大考生及家长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挥,摒弃一切侥幸心理,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舞弊行为,自觉遵守和维护高考秩序。我们充分相信广大考生一定能发挥聪明才智,以笃定的慧眼识破不法分子贩卖作弊器材的谣言。今年高考继续实行“无声入场”,对因病身体安装、植入金属材料的考生,由本地定点医院或省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检查后出具证明,考生持证明并进行定位检测后方可入场,我们相信家长一定会为孩子准备好适合“无声入场”要求、心仪漂亮的服装。全省考场统一更换了高清电子监控镜头,全程检阅我们高考,静静地给高考助力,让我们共同创造诚实守信、平安和谐的考试环境。高考是诚信的考场,违纪作弊会导致终生遗憾,一次不诚信记录就可能断送一生的机会,给孩子美好心灵里抹上一块阴影。愿同学们用诚实谱写人生答卷,凭实力选择理想学校。孩子们,任性是你的翅膀,理性是你的方向,把握方向,振翅高飞定会铸就你的成功!
依依终须别,此后盼珍重;再叙情更浓,高考喜讯传。多年过去,再回忆高考,其实本质上没有考的好与差的说法,重要的是所有的年轻人在一起,做份试题,然后决定去哪座城市,做什么工作,今后和谁相知,和谁在一起旅行,和谁走一辈子。不管故事怎样,结局如何,一切都是美好的。所以,寄语每位同学:春天是绿色的,秋天是金黄色的,愿亲爱的同学们用绿色去酿造未来的金黄,实现金色的梦想!
辽源市教育局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