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2015年5月22日辽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辽源,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建设法治辽源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全面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都需要全面实施依法治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全市上下要进一步增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辽源重大意义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精神上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辽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贯穿于依法治市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辽源、实现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依法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启动立法工作。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涉及本级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立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依法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规立项、法规起草、立法决策中的主导作用,实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法规草案制度。完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建立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评估机制;建立县区人大参与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提前介入工作制度;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和立法向政府、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立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立法重大事项听证、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等制度;建立立法协商、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建立立法审议和表决程序。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担当起法律实施的重要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规范政府事权,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统筹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构建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配备科学,权责边界明确,行政程序规范的行政组织体系,全面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健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法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公开化、法治化,从法治层面规范解决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失职和渎职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问责规定。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实行执法全程记录,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要抓住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机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优化行政案件管辖,推进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依法处理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案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监督全程留痕制度。完善职务犯罪查办预防机制,明确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落实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加快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主办侦查员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建立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防止暗箱操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障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则,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执行联动查控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法治辽源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使全市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专兼职普法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领域法治宣传教育,集中抓好“12·4”国家宪法日以及每月一次的普法宣传日主题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好青少年法治教育。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开展市、县、乡、村“四级联治联创”活动,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作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深入推进平安辽源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强化危害社会安全重点问题治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建设,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扩大法律服务面。建立政府购买公益性法律服务制度。加大依法维权止争力度,健全社会风险评估、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组织体系,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培育法治文化,坚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建设特色法治文化,广泛运用现代传媒,提高普法宣传实效。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人才保障。
    六、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保障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
    深入贯彻依宪执政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依法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保证宪法法律正确实施。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权力机关监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全面依法行使监督权,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运用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内部权力制约,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加强行政法制、行政监察、行政审计等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改革,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和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机制。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落实监督全程留痕制度。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司法渎职行为。规范司法人员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建立司法作风群众评议和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对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