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5月1日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国法院坚持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改起,着眼创新,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立案制度,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上指出: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依法立案,就无法公正审判,就不可能发挥司法在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改革:应民所呼 为民所需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春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解决“立案难” 司法为民的关键性举措。
    首先,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立案,但凡有一项不符,法院就可能拒收诉状。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地实现,很多情况下,法院无力救助,当事人无奈之下以信访等途径寻求救济,导致行政终局代替司法终局,这无疑是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今以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使得法院不能无缘无故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更不能以一地的规定对抗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院收案范围,可以有力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立案登记制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救济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无形中延长了权利救济的时间,而对于急欲解决矛盾的当事人,这种等待更是不能忍受的,他们会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耐心,甚至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来进行自力救济,从而激化了矛盾,把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刑事案件。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更是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再次,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上访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难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但是法院受案范围过窄致使当事人告状无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如前所述,对于一些案件,法院通过立案审查把它拒之门外,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要想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就只能选择上访,因为正当的司法程序已经走不通了,在不是选择以“违法对抗侵权”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上访一条路。现在,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得一大部分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子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中来,自然会减轻上访案件的数量。
    但是,立案登记制度毕竟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它的实施必然要对现在的民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对法院的正常工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冲击:第一,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在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第二,一旦受案范围放开,必然是要求大量的综合性、实战型、专家型法官,目前地方法院普遍缺少审理相关案件的专业人员;第三,新的案件类型的增加,必将成为法院内部管理运行机制的难以承受之重。尤其是对目前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提出了挑战,是重新划分业务范围还是增设新的庭室,必将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之后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第四,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缠诉”更将成为一个令法院倍感头疼的问题。不再实行立案审查,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成为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恶意起诉和重复起诉就无法有效地避免。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从长远看,也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地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它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很好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需,我有所为。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下一步,我们将增强工作前瞻性,自觉运用改革思维谋划和推动工作,勇于攻坚克难,突破影响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瓶颈障碍,确保改革胜利完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深度解读

    有案必立,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中也对应当登记立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要说明理由

    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建设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滥用诉权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责

    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没有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给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济,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维护正常立案秩序。

    “有案不立”将被追责

    意见专门对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从规定的立案监督方式看,涉及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察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和公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系统内的制度监督等,可以说是非常严的。
    具体来说,一是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本版稿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颖  提供
    本版策划  咸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