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告

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告

全市各商贸流通企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2015年春节临近,为了贯彻落实辽发改价检[2015]11号文件精神,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明码标价规定和商品促销价格行为规范。商贸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商品明码标价,商品的标价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内容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严禁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商贸流通企业在开展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商品促销活动时,要严格依照《吉林省商品和服务促销价格行为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得有在同一场所使用两套价格、虚假折扣、模糊标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大型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禁止向供应商收取以下费用: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2、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3、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4、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5、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商贸流通企业经营者要认真学习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从2015年2月1日起我局将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典型案例将予以公开曝光。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举报。


     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