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源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
(2015年1月8日中共辽源市委六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结合辽源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辽源、实现振兴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市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辽源实际出发,把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与我市实际紧密结合,加快建设法治辽源。
(三)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要求和省委“加快建设法治吉林”总目标,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共同推进,法治辽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初步达到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法治实施更加高效、法治监督更加严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使地方立法质量明显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各级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依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深入贯彻依宪执政要求,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增强立法工作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宣传、增强宪法意识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宪法日制度,强化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信仰宪法、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浓厚氛围。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前置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凡以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统一公布。按上级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做好行使市级立法权的准备,调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加强市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并紧紧围绕转型发展、深化改革、民生事业、社会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适时启动立法工作。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规立项、法规起草、立法决策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建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协调决定,防止久拖不决。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建立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评估机制,健全立法向下级人大、政府和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逐步实行人大代表分专业、分重点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限期反馈、立法重大事项听证、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等制度,拓宽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建立完善审议和表决程序,对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创新执法体系、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结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坚决禁止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完善市、县(区)政府事权制度,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政府和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和合法性审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向乡镇(社区)延伸。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制定重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度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顺行政强制执法体制、城管执法体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法律培训等制度,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及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界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并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和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方可作出。贯彻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扰,严惩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进一步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探索推进“阳光复议”工程建设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在市县两级建立集中行政复议力量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决定的工作机制。推行行政权力运行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努力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全覆盖。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范围、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依法予以公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加强政务信息数据网络服务平台和信息公开网络建设,在社区和行政村依托现有资源和设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司法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安排,以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为核心,以优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为切入点,扎实做好我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经过3—5年过渡期,圆满完成我市司法体制改革任务。
(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健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提前离岗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调整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探索推进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深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司法机制改革,推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集中管辖和巡回审理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严格依法处理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案件。完善识别、防范、审查、惩处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审级制度和案件提级管辖制度,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监督全程留痕制度。完善职务犯罪查办预防机制,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四)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规范诉讼证据标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和庭审在促进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加快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凡有主观故意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五)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坚持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建立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查控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导入、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以及责任倒查追究等工作,完善案件依法终结退出机制。落实司法救助和救济救助制度,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司法渎职行为。规范司法人员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坚决惩治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有关制度。建立司法作风群众评议和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加强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专项整治。对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使全市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依法治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广泛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送法到基层,以及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集中抓好“12.4”国家宪法日以及每月一次的普法宣传日主题活动。加强专兼职普法队伍建设,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强化普法讲师团建设。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食品药品安全、民生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要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专任教师能力提高工程,在全市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切实发挥青少年平安教育基地、禁毒教育基地、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法治教育校外实践基地作用,建设辽源市青少年普法网站。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市、县、乡、村“四级联治联创”等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重点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和“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行业创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作用,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法治创建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发挥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深入推进平安辽源建设,继续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在城区和农村全覆盖。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危及校园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城乡基层法律专家服务站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实施法律援助“落地工程”,实现“12348”法律援助热线、“96896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联动。健全法律援助应急机制和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提高快速援助能力。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优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法律服务机构布局。将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信访、政府决策咨询和申诉代理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逐步健全由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机构与审判机关相衔接的协调机制。
(四)加大依法维权止争力度。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和县区、乡镇(社区)、村、屯“四级联处”模式,扎实推进“百姓说事点”创建、“人民调解防护网”建设和民间纠纷“零激化”行动,实现小事不出村屯、大事不出乡镇(社区)。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就业和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矛盾多发领域为重点,强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将涉法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依法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在企事业单位推广建立“员工诉求中心”。
(五)着力培育法治文化。坚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将法治文化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以我市特有的地域文化资源为依托,建设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社区、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校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大院、法治文化长廊,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营造“心中有法、说理用法、办事循法”的法治文化氛围。在市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等媒体开辟法治专题专栏,加强新媒体技术运用,提高普法宣传实效。发挥我市党校、行政学院、大中专院校、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法学会的独特作用,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展好理论研究,不断推出高质量的法学研究成果。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依法治市人才保障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着力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研究制定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统筹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及时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干部和人才的交流渠道。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突出立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将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推进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具体意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突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发挥其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和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队伍管理,完善执业准入、退出和惩戒机制,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综治协管员、法制宣传员等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壮大公益岗位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选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吸收老民警、老检察官、老法官等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律师、农村法律明白人、社区普法人员、法学院校大学生加入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将法治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大局,制定全市法治人才教育培训计划,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课堂进头脑。建立与各级各类法学院校联合培养机制,着力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抓好法治骨干队伍建设,建立法治人才库,有序壮大法治人才资源,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市情的高水平法学人才和专家团队。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辽源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依法治市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着力健全领导体制。各级党委要坚持把法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逐级健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市委将进一步调整充实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各县(区)也要完善相应领导机构,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工作调度,解决存在问题。要健全人大、政府、政协及政法机关各司其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体系,着力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各级党委要完善全委会、常委会依法决策等具体制度,建立起依法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着力健全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重要信息报送、工作例会等制度,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三)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确保与中央、省委出台的党内法规相衔接、相配套。建立全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区)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市委备案审查。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形成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四风”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保持严惩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
(四)不断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把领导干部带头崇尚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学法用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健全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周末大讲堂的必修课。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考试结果作为使用和任命干部的重要依据。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领导干部年终述职述廉中增加述法内容,并逐步形成制度。
(五)深入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切实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加强乡镇(社区)综治委、派出所、检察工作站、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法治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乡镇(社区)和村屯建设,总结推广一批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先进典型。
(六)切实健全工作落实推进机制。各级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新闻宣传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抓好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检察机关的督查、巡视、视察、监督等职能,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依法治市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对法治建设重点项目予以立项优先、土地保障等支持,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建设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法治工作技术装备保障能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及时出台完善立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等重大问题的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