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公交、城市出租车除外)的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三、从2015年1月10日起,每日6时至22时,市区一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黄标车”在限制通行的时限、区域内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六、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