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宪法从文本走向生活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而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01年4月2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而2014年12月4日,是我们首个“国家宪法日”。借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的东风,我市也将集中开展“公众开放日”等系列宣传活动,让民众亲身触摸宪法、感悟宪法,在抽象的宪法文本与具体的权利自由之间搭建联系,让宪法文本进入千家万户。


宪法守护着每个公民的权益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非常优秀的宪法,是决定中国未来走向的最高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说明在治国理政的根据中,将更加注重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治”,“普法”首先要“普宪”。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才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证。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宪法知识在社会上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不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也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宪法很抽象,生活中却离不开,从“拾金而昧”到网络财产维权、从“最牛钉子户”到清理违建行动、从“拉链式铺路”到转作风建设……在我们身边时刻都能看见宪法维护公民权益的踪影。宪法告诉我们什么是公权力运行的边界;而在没有宪法规制的情况下,公权越轨、社会失序、生活失常就只能是意料中的事情。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然遇到诸多问题,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刻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例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表明,我们党敢于正视这些问题,并且有能力通过实践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推动我国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根本性问题,体现我们党对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和依法治国期待的积极回应,表明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再好的法律没有群众的支持也是没有用的。还要让群众了解,只有了解情况才会接受,如果百姓不接受,把一些法律条文强行压下去时,也不可能顺利执行。无论是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前提是在全社会学习宣传宪法,提高宪法观念,让宪法从文本进入千家万户,这才是立法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所在。

    【案例一】解除婚约后的“彩礼”谁“买单”?
    男方王某与女方崔某经媒人介绍于2011年4月8日订立婚约。婚约约定彩礼款140000元(四金、家电在外),王某当场交给崔某40000元,崔某当即将钱交给自己母亲潘某。随后王某又去金店给崔某买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共花9700元(金首饰现在在被告崔某手里)。双方在相处近8个月后产生矛盾,双方想解除婚约,但在返还彩礼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协商未果后,王某到法院起诉崔某与其母潘某,要求返还彩礼款40000元并给付买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款共计55000元。
    【法官后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虽然订立了婚约,但婚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原告给付被告方的40000元在彩礼单上已明确记载为彩礼,实际该款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的,故该款应认定为彩礼款;该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既然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付的彩礼款就应当退还,而且不管是由于给付彩礼款一方的原因还是接受彩礼款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法缔结,女方均应当退还彩礼款。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是婚前男方给女方“彩礼”时,女方随即转交给其父母,那么,在婚后发生矛盾纠纷并需要返还“彩礼”时,女方以及父母在共同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这样既能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能便于判决的执行。因为《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并未限定承担返还彩礼义务的主体是女方一人。另外,女方及其父母所要彩礼,也具有不当得利的性质,其父母作为不当得利人,理应返还。如果是男方直接把彩礼交到女方一人手里,并且由女方个人自行掌握使用,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就不宜将承担义务的主体扩大到其家人。

    【案例二】交通肇事的“对”与“错”
    今年3月,市民高某驾驶号牌为吉D22XX7的轿车在西安区人民政府附近加油站门前与农村户口但常住市内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均有损伤,李某受伤住院32天。经鉴定李某因此次伤害导致脾劈裂构成八级伤残、四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高某驾驶的吉D22XX7轿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因事故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李某作为原告将高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诉至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通过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事故本身均无异议,二被告均同意赔偿,但对个别赔偿项有异议,认为要求不合理。高某因个人经济状况困难而没有赔偿能力,高某认为李某是农村户口一些款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所以对赔偿数额异议较大。最后被告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2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法官后语】
    此案件中原告在案发前两年已经由农村迁至城镇居住并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在城市,所以被告应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机动车驾驶应注意安全问题,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不便。机动车事故均是意外发生,事故双方应尽量相互谅解,合理诉求,合理赔偿,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案例三】土地承包如何“确权”?
    李某与申某均是西安区灯塔镇某村村民,曾互换3亩地耕种,其中包括登记在申某台账上的“小河沿九根垄”,但此地块并没有变更土地台账登记。2002年建北环路时,占了该九根垄中间一部分及旁边开垦的荒地共计1.18亩,双方协议申某领取7788元土地补偿款。这期间双方已将换种的土地交还对方。只是李某还耕种九根垄剩余的承包地及旁边开垦的荒地。2005年,我市某企业征用了九根垄南边的剩余承包地及荒地,双方协议申某领取1.42亩土地征收补偿款28116元。2011年,政府将北面该九根垄剩余的部分及荒地全部征用,经实地测量,李某、申某签字确认,李某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61005.96元,申某领取42049.28元。但李某认为剩余九根垄0.8亩的土地补偿款42049.28元也应归其所有,协商未果后将申某诉至西安区法院。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之规定,认定李某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其它费用由原告李某承担。
    【法官后语】
    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的急剧上涨及对土地流转政策的放宽,土地流转活跃。但多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中大量存在无流转合同、未备案但实际上已经执行了土地流转的现象,于是就出现了实际意义与法律意义上的流转不一致的情况,也势必会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对此,一方面需要健全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农民也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在土地流转时,完善相应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公众开放日”让法律面向大众
    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做好普法宣传,让宪法走进千家万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展“公众开放日”系列活动。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邀请社会群众、各界代表走进法院,通过参观法院、观察庭审等,增进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感受司法的公正公平,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与公开,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据了解,近年来,该院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争创全省一流法院”的工作总体目标,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的工作举措,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出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司法公开新模式。实施了“打开式”司法公开模式。将立案节点划分为“前期公开”和“末端公开”,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风险等内容;公开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在接待、答复过程中录音、录像,完善信访案件调阅、查询功能,规范信访案件立卷、归档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了执行案件分权制约、分段执行后各阶段执行部门以及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能,有效扭转了社会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负面印象,并以此向市民宣传法律常识及守法意识。
    该院实施了“敞开式”司法公开模式。在立案大厅安装触摸查询系统,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参与诉讼。在相关媒体上以及全国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布拍卖信息,实现了入册拍卖机构名单、拍卖机构选择、拍卖信息和拍卖过程的全面公开。及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群众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庭审活动,扩大法律的影响效力。实施了“揭开式”司法公开模式。积极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公开全院收(执)结案情况和法官承办案件审(执)结情况。通过审判管理专报,加强了对执法办案情况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审判人员工作主动性和审判质效。审判工作呈现结案率、调撤率、当庭宣判率、归档率明显上升,超审限率、平均审理周期、上访率明显下降的“四上升、三下降”的良好局面。严格监管执法人员工作,同时也是在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意识。

由个案引发全民法律意识提升的事件
    乔占祥状告铁道部
    2001年1月4日,铁道部公布当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河北律师乔占祥认为,春运涨价侵犯了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他首先提出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诉讼。此案虽以乔占祥败诉而告终,但乔占祥却被“3·15”晚会评为2001年度维权人物特别贡献奖。
    “王海现象”冲击波
    “打假英雄”、“中国打假第一人”……在王海淡出公众视野之前,王海得到的评价很高。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某大厦购买了12副假冒某品牌耳机,然后径直向东城区工商局投诉,依据《消法》第49条,向北京某大厦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这让王海声名鹊起,伴随声誉而来的还有打假巨额赔偿。时隔不久,王海筹资20余万元购买了假冒品牌电池,成功索赔40余万元。
    自从1995年王海开始尝试“知假买假”而引发“王海现象”,它唤醒了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维权意识,并且令《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得以普及。
    为“一分钱”讨法理
    买一袋方便面,把上面的“爱心标志”剪下来,交至参与“爱心工程”的中、小学校,再由学校寄到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生产商就会捐献出一分钱来。就为这“一分钱”,大名鼎鼎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山西的一名律师告上了法庭。公民为公众利益打官司初露端倪。
    警官、检察官、律师联手上演“腐败”
    2001年5月,广西省荔浦县双江派出所根据举报,抓获了卖淫女杨某,杨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同时还讲出了自己曾被黄某等人轮奸的事情。双江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抓获。黄某的叔叔为给侄子洗脱罪名,托人贿赂公安局、派出所以及检察院的熟人,又与律师共谋为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致黄某潜逃。在这起警官、检察官、律师联手腐败的案件中,派出所副所长何某受贿11500元,民警潘某受贿1500元,检察院冯某受贿13800元,律师蒋某得到2000元。

    本版稿件由  张  影  王柏成  本报记者  王  超  刘红娇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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