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不能“一拍”了之

本报记者  赵强

    一个地区的城乡发展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事业,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又涉及地区、山川、土地等自然风貌以及建筑设计理念、未来发展布局等各个层面,既展示着城市外部形象,也是城市内涵的重要内容。一个地区的科学发展直接取决于规划的水平和执行的力度,城市规划最基本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规划将明确具体地块的具体使用功能及使用条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以及城市配套设施体系相适应的布局,如路、水、电、热等的布局。但是,我市的控规编制水平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状态。这里举出两个浅显的例子:我市仙城小区现有110多栋楼,附近没有正规商场,没有大型超市,甚至没有合适的菜市场,基本都是小商贩占道经营,如果想买衣服、购物,得到市中心繁华地段进行采购,这一个来回在路上就得花费最少40分钟,这一现状的发生突显了功能区配套服务不完善,缺少现代化城市应有的聚集效应。再者,我们都知道,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拆了建、建了拆”恶性循环的现象,这些年在我们周围并不少见。这突显了城市规划缺乏稳定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规划思路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影响了发展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指导,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给百姓的生活环境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其实,当投资者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时,投资者可以申请划拨,也可以要求出让。当然,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我们可以不理。而在拟土地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制定一个清晰、明确、可行的规划目标,如最高容积率以及最低绿化率等。例如有些发达城市,甚至规划中的最大建筑面积都予以明确。
    身边还有这样一个例子:有不少市民反映,买房前的规划与实际不符。比如,规划的是住宅群,可最后变成了商业街,以前规划的园林、内流河不见了,原本承诺有绿地,交房时却发现面积严重“缩水”。我们都知道,小区规划是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即便是开发商改变规划也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在小区门口张贴告示,若没有征得业主同意,也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开发商在楼盘开发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修改规划比较常见,不少规划也是为了改善楼盘环境,诸如停车场、配电间等细节方面的调整,在不影响采光、通风的前提下,一般是能通过的,但现存的部分开发商是以“先斩后奏”的形式擅改规划。造成此类现象的发生,是由于一些相关部门对修改规划把关不严格造成的,这无疑为一些开发商变相输送了利益,也让业主在心理上没有受到尊重,造成了市场不公,也遗留了质量隐患。
    说到这里,对一名投资者来讲,他能建什么,能在哪里建,以及怎么建,这才是他所关心的问题,而城市规划部门对这些问题有着最直接的决定权。城市可持续地向前发展,是一个科学、严谨、完整的城市规划,以及对这个规划审慎、严格的执行。一个城市该如何去发展?无疑,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有着最直接的发言权。城市规划要“阳光”, 结合民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让群众充分参与进来,改变规划部门“一家独大”的局面。在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上,应该通过各种制度设计,保证规划的连贯性和尽快做好各种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工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不轻易改变。同时,应该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增强城市规划编制和决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制定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标准并严格执行。此外,还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共同关心和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氛围。
    政府的每一项重大行政决策事宜无不关乎发展、民生问题,只有规划的持久稳定才有助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希望相关部门制定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前做好调研,听取民意,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规划一定要与整个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