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再次上调

    本报讯(记者 王茵)日前,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局获悉,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上调,月增加140元。
    本次上调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依据吉人社办[2014]73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市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每月505元。按文件要求,凡属于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均按照各时期对应的相关政策标准予以计发失业保险待遇。调标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顺延至新标准执行日的,自执行之日起按新标准计发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