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政策问答

    从2014年开始,吉林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为了使广大城乡居民和参保人员了解和掌握政策,方便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参保和转移衔接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相关政策要点以问答形式进行整理,供城乡居民和参保人员查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1、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统一了哪些方面?
    答:整合新农保、城居保,不是简单地将两项制度合并起来,而是要实现从外延到内涵的融合,核心是“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制度名称。合并后的制度全省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全省养老保险体系两大基本制度平台;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将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5档和10档缴费标准,这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使城乡居民具有平等的选择机会和权利;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管理、监督和投资运营;四是统一信息系统。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2、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关于参保范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在政策上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候起就参保缴费,以利于其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有利于实现属地管理,方便提供服务。
    3、问: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有什么明确规定?
    答:缴费档次标准在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分别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和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档次,即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实施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明确个人缴费上限,主要是体现这一制度“保基本”的原则,并保持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关系。
    4、问:政府对多缴费、长缴费居民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实施意见》规定,在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基础上,对多缴费的提高补贴标准。个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金额。
    《实施意见》规定,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缴费年限含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年限)。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进一步强化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5、问: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是否继续倾斜照顾?
    答:《实施意见》提高了对缴费困难群体的代缴标准。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规定的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调整为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还可以为其代缴高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有利于更好的保障缴费困难群体的利益。
    6、问: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条件如何确定?
    答:《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强调的是,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当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需要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不满60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能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如果把实际年龄与到60周岁之差称为剩余缴费年龄,这个年龄段的居民应当在剩余缴费年龄期间逐年缴费,也可以按规定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保险费,最多可补到满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参保并按年缴费,缴费累积年限不得少于15年。这些规定,考虑了各个年龄人员的情况,只要按规定参保缴费,都能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就不能享受。
    7、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继承做了调整?
    答:《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8、问:《实施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什么要进行这一探索?
    答:《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做出的政策完善,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
    9、《实施意见》增加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具体如何办理?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这是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部分
    1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衔接,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往返不同地区办理手续,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少参保人员的往返奔波。
    11、哪些人需要按《衔接办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适用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分别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2、参保人员在什么时候才能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13、未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能否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4、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5、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能否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 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6、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答: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自愿选择延长缴费的,可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7、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缴期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条件的,是否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8、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是否可以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本人自愿,也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不补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9、女性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对年龄有哪些规定?
    答: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自愿,在年满50周岁时可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始终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灵活就业累计缴费年限长于以职工身份累计缴费年限的,在年满55周岁时可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20、参保时年龄较大人员如何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答: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按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相应年份,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例:男性,50周岁开始参保缴费,到60周岁时的缴费年限只能有10年,如按原政策延续缴费,在达到65周岁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如按新政策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为:15-(60-50)=5。
    2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
    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费15年,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2、需要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人员,在何地提前办理申请?
    答: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2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依据什么确定?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一是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10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上一个10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年限与户籍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4、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25、在用人单位参保期间的单位缴费,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是否一并转移?
    答:在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不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6、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中纳入统筹基金部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是否转移?
    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省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个人缴费全部转移,个人账户合并,划入统筹基金的个人缴费(本金)在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转移到省外的,将这部分缴费直接结算给本人。
    27、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8、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重复如何处理?
    答: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30、参保人员是否能够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1、已经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要予以退还。
    32、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
    答: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不予退还的,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3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办理流程设计了哪个便民措施?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34、参保人员如何了解自己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
    答: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参保人员咨询和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相应手续。
    35、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暂行)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部分
    36、进城落户农民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答:劳动年龄段内的进城落户农民,本人自愿,可以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7、为什么要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答: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改革任务的具体实施,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权利的重要举措,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8、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申请参保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主要包括转变为城镇户籍,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持本人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
    39、在城镇长期定居生活的进城落户农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在城镇长期定居生活的,指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农民,凭本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资料,办理参保手续。
    40、在城镇灵活就业农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农民,可以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办理程序上,应当向户籍地城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后,本人持该证明办理参保登记。
    41、进城落户农民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2、大龄进城落户农民如何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43、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下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8月4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政策问答》由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