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国庆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认真做好“国庆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做好 “国庆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准确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抓好组织领导和督查检查工作
    (一)强化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事故多发地段、区域和行业进行认真检查并提出整治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部门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督查整改,确保“国庆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客货场(站)等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三)强化旅游安全监管。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旅游景点、包车设备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和使用。
    (四)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管。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商场、车站、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建筑工地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各类出租房要重点进行检查,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加大督查力度,认真排查各种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强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工商贸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要加强节日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已关闭矿井等的巡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停产检修的矿井要确保通风、排水正常,并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检查。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审批程序,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任何不符合安全和质量等规定要求标准运载工具运输剧毒化学品,加强安监、交警、运管、路政、公路等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防止遭受各类破坏。
    二、要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和“国庆节”放假期间值班制度
    (一)切实加强和安排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庆节”放假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妥善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安委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将“国庆节”放假期间领导带班和值班安排表于9月29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
    三、要及时准确报告“国庆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情况
    (一)10月1日至7日每日17时30分之前,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安委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须上报当日各类事故情况(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
    (二 )发生死亡事故或虽无人员死亡但造成多人受伤或财产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要立即上报(内容包括伤亡人数、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后续处理情况等)。
    (三)10月8日11时前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安委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汇总上报“国庆节”放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各类事故及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企业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综合情况。
    (四)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人工接听,保持信息畅通,发生事故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方案,妥善处理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庆节”放假期间要采取不同形式和方式,对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系统)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凡未按要求坚守岗位或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要坚决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情况发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辽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