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国耻 居安思危 警钟长鸣 巩固国防 全面推进辽源市人民防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吉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各县(市)人防办、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人民武装部:

    近年来,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呈现出良好态势。但是,有的人防重点县(市)以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仍然未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特别是仍然未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规定、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8]4号)和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8号)的有关要求,存在“空白”和“盲区”以及建设管理不规范、联审联批制度未落实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结建”工作的重要性。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长期战略部署,是防空减灾的物质基础,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利益,对加强国防建设、节省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战时敌空袭没有“空白”,贯彻人防“结建”规定和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的建设准备更应当没有“死角”和“盲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履行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建设与管理。
    二、依法规范“结建”审批。从2014年1月1日起,未开展“结建”工作的人防重点县(市)以及各类开发区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开展“结建”建设与管理工作。要依法将“结建”审批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结建”联审联批制度,在政务大厅应单独设立审批窗口,严格执行配建比例与标准,提高服务效率。要严格执行沈阳军区和三省政府“[2008]8号文件”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依法贯彻建设标准。“结建”审批与管理,要贯彻“规划引领、以建为主、应收尽收”的原则,严格依据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落实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和标准。对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执行项目的审批和审核程序、防护设计的审查、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等;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与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逾期不建,少建或者不缴、少缴的要依法查处。
    四、规范易地建设费管理。要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收缴的易地建设费按省级财政规定专户存储,纳入同级市(州)、县(市)“结建”统计。2年内,可根据开发区本级建设需求,对上缴省级财政10%部分给予足额返还,用于人防建设。要认真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关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的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国防和公共安全利益蒙受损失。
    五、强化监管机制。从2013年起,人防建设与管理已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各级要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切实依法贯彻“结建”有关规定。各级人防部门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通力协作,沟通审批信息,形成执法合力。有关县(市)以及各类开发区要设置人防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落实人防“结建”管理职责;没有人防机构的,由上级人防机关履行项目审批和管理职责。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提高服务质量,上级人防机关要即时监督指导“结建”法规落实情况,搞好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培训管理人员。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省人防办、省军区司令部将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跟踪督导,对“结建”法规政策逾期仍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2013年12月19日


“九一八”事变简介


    1931年9月18日晚,盘踞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按照精心策划的阴谋,由铁道“守备队”炸毁沈阳柳条湖附近的南满铁路路轨,并嫁祸于中国军队。这就是所谓的“柳条湖事件”。日军以此为借口,突然向驻守在沈阳北大营的中国军队发动进攻。由于东北军执行“不抵抗政策”,当晚日军便攻占北大营,次日占领整个沈阳城。日军继续向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的广大地区进攻,短短4个多月内,128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3.5倍的中国东北全部沦陷,3000多万父老成了亡国奴。这就是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
    日本对中国东北垂涎已久。“九一八”事变前,它已通过日俄战争夺取了旅顺、大连和满洲铁路沿线并派兵驻扎,这正是它能够阴谋进行事变的前提。 
    在1927年夏,日本内阁就在东京召开“东方会议”,制订了《对华政策纲领》,露骨地声称中国东北“在(日本)国防和国民的生存上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同年7月,内阁首相田中义一向天皇奏呈《帝国对满蒙之积极根本政策》(即臭名昭著的“田中奏”),公然宣称:“欲征服中国,必先征服满蒙;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国。”从而确立了以“满蒙”为侵略基地的狂妄战略。从1929年起,日军陆军参谋本部和关东军在中国东北三省先后秘密组织了四次“参谋旅行”,侦察情况,制定了侵略中国东北的作战方案。1931年6月,日本陆军参谋本部和陆军省制定“满蒙问题解决方案大纲”,确定了以武力侵占中国东北的具体步骤;7月,陆军参谋本部把攻城重炮秘密调运至沈阳,对准东北军驻地北大营;8月,日本陆军大臣南次郎在日本全国师团长会议上叫嚷:满蒙问题只有用武力解决。随后进一步做了发动此次战争的各种准备。
    “九一八”事变揭开了日本对中国、进而对亚洲及太平洋地区进行全面武装侵略的序幕。 
    “九一八”事变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抗日怒潮。各地人民纷纷要求抗日,反对国民党政府的不抵抗主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影响下,东北人民奋起抵抗,开展抗日游击战争,先后出现了东北义勇军和各种抗日武装。1936年2月,东北各抗日部队统一改编为东北抗日联军。1937年“七七”事变后,抗日联军团结广大群众,进一步开展了广泛持久的抗日武装斗争,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抗战。 
    “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它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吞并中国、称霸亚洲及太平洋地区而采取的一个蓄谋已久的重要侵略步骤。在完成了发动侵略战争的周密准备之后,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揭开了对中国、进而对亚洲及太平洋地区进行全面武装侵略的序幕。


抗日战争大事记

    1931年9月18日,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局部抗战就此展开;
    1932年1月28日,日军于上海发动“一·二八”事变,在上海建立侵华桥头堡; 
    1935年“华北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同年在北平爆发了“一二·九”学生运动; 
    1937年7月7日,日寇于北平发动“七七事变”(卢沟桥事变),中国开始全面抗战; 
    1937年8月13日,日军发动侵略上海的“八·一三”事变,淞沪会战(8月13日—11月12日)就此展开; 
    1937年9月至11月,太原会战展开,八路军奔赴抗日前线并于9月25日取得平型关大捷,这是抗战以来中国所取得的首次重大胜利。忻口之战十万将士壮烈殉国; 
    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陷南京,进行了长达六个星期的血腥屠杀,30万民众惨遭杀害; 
    1937年年底至1938年5月,国民党军队在正面战场上以徐州为中心展开徐州会战,其中在台儿庄战役中取得重大胜利; 
    1938年6月12日至10月27日,武汉会战展开。武汉会战后抗战由战略防御阶段转入战略相持阶段; 
    1939年冬至1940年春,国民党军队主动发起“冬季攻势”,取得一定战果; 
    1940年5月至6月,枣宜会战展开,国民党军队第三十三集团军总司令张自忠将军壮烈殉国; 
    1940年8月至12月,八路军开展百团大战; 
    1942年起中国远征军入缅甸参战,于1945年与美英军队配合初击败侵缅日军; 
    1944年抗战转入战略反攻阶段; 
    1945年8月6日与8月9日,美军向日本广岛、长崎投下原子弹; 
    1945年8月9日,苏联出兵中国东北击溃日本关东军;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 
    1945年9月9日,中国战区受降仪式在南京举行; 
    1945年10月25日,中国台湾光复,抗战胜利。 


人防建设要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


    习主席强调,要牢记能打仗打胜仗是强军之要,必须按照打仗的标准搞建设抓准备,确保我军始终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这一重要批示,深刻揭示了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核心目标,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要求,加紧推进防空袭斗争准备,确保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着力强化人防能打仗打胜仗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人民防空是为应对空袭而存在的,战时防空是人防的核心任务,在未来防空袭斗争中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防的根本职能。如果忘记了自己的根本职能,平时不抓好战备建设,战时完不成防空袭任务,人防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会犯历史性错误,也没法向人民交代。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国家安全和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始终不忘战争的危险依然存在,始终不忘人防的职能任务,强化随时准备打仗的思想,坚持按打仗的标准搞建设、抓准备,切实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上,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实现“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加快提升人防能打仗打胜仗的核心能力。是不是能打仗,能不能打仗,取决于人防的核心能力强不强。我们必须适应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战争形态的深刻演变,持续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人防准备,坚持城市防护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并重,工事防护与网电防护、机理防护、心理防护并重的建设指导,加快推进人防信息化建设,创新发展以信息为主导的网络化防护救援物理平台、物联化疏散掩蔽样式、模块化专业队伍编成方式和标准化指挥协同流程,进一步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不断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力度,深入开展网络化、基地化、实战化训练,全面提高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斗争能力。
    紧紧围绕人防能打仗打胜仗目标推进工作落实。人防建设说到底是一项战争准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实打实、打得硬,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漂浮。否则,将来一旦有事就要吃大亏、误大事。必须把能打仗打胜仗作为人防建设的“牛鼻子”,作为统领军事斗争人防准备的纲,切实做到全部工作都要围绕能打仗打胜仗展开,各项建设都要围绕能打仗打胜仗进行。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进一步端正工作指导思想,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实战、实效出发,以对未来战争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钉钉子的精神和“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一项工作一项工作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使我们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完成的每一个建设项目,才能经得起实战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全社会都应关注人民防空


    说到应战而生的人防,就不得不翻开人类战争史中那段不忍被提起的往事。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空袭兵器的迅速发展,交战双方都把轰炸对方城市和其他重要目标,动摇民心士气,作为赢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手段,从而导致无辜平民伤亡。

    对于经历过严酷战火洗礼的中国人来说,同样有许多不应被淡忘的历史:1938年2月至1943年8月,侵华日军对重庆实施大轰炸,炸死23659人,炸伤37731人,炸毁房屋4.9万栋;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实施连续78天轰炸,我国3名新闻工作者在驻南联盟使馆被炸牺牲……
    如今,战火硝烟以渐远去,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人口更集中,财富更集中,社会生活更集中,面对来自空中的战争威胁就更大。那么,谁来保卫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和城市呢?
    战争曾经留下这么几组数据:英国在加强防空作战的同时,采取较为完备的民防措施,在二战中虽遭受德国轰炸达5年之久,本土落弹重达7万余吨,但伤亡仅14万人。相比之下,波兰因为没有采取民防措施,在战争的头3天就有30多座城市被炸毁,仅华沙居民就在德军的疯狂轰炸下伤亡50万人。
    自然灾害同样给我们一个有力的证据。1976年唐山大地震发生后,国家人防部门曾组织力量对唐山市人防工程进行实地考察。他们发现,在震区地面民用建筑毁坏达90%的情况下,地下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却无严重损坏;由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筑,比无防空地下室的建筑损坏程度要轻得多。
    历史带给我们的深刻启示是,任何条件下,人防都不能忽视,人防建设绝不能放松。而且,越是追逐和平的梦想,越是追求安定幸福的生活,就越要有强烈的危机感和人防意识。须知,未来可靠的安全保障,要靠今天的危机意识来构建。
    受历史经验教训的启发,西方国家在民防工程上始终都没有放松。一些国家人均占有防护工事甚至达到了4平方米以上。美国目前修建的民防工程可容纳1.2亿人,占总人口的57%,瑞士、德国修建的民防工程可容纳总人口的85%以上,以色列修建的民防工程则能够容纳全国人口的100%。
    客观上讲,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人防事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组织指挥体系初步建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我们也要清楚的看到,这项与全民休戚相关的事业依然存在很大的发展提升空间。比如,人防队伍的素质与当今时代战场和市场的需要仍存在许多“不适应”,综合防护体系的建设还不完善,管理体制还有待理顺等等。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对人防建设的了解度、参与度还不够高。
    有一句话说得好,得不到保护的生命和财产是脆弱的。为了我们幸福的未来更有保障,全社会都应关注人防,全体公众都应保持强烈的危机意识。就像《左传》所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防空知识


    1、什么叫空袭?
    空袭,就是使用航空、航天兵器对地面(下)、水面(下)目标进行的袭击。空袭一般可分为常规空袭与非常规空袭。非常规空袭主要指使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和破坏武器的空袭。除此之外都属常规空袭。
    2、现代常规空袭的特点是什么?
    (1)范围广泛: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空中加油技术、精确制导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现代常规空袭几乎不受空间限制,上可始于太空,下可至于“一树之高”,可以抵达地球每个角落。
    (2)行动隐蔽:一是使用隐形技术和超高空、超低空飞行技术。二是可远离被袭击目标实施“超视距”空袭。三是飞行速度快,大大缩短了被空袭一方的反应时间。四是飞机戴弹量和破坏威力增强。五是电子侦察、先进导航技术不受夜间、恶劣天气等限制。
    (3)手段多样:已形成现代航空、航天兵器、弹道导弹、巡航导弹以及电子战武器“五位一体”的陆海空天电会攻战。
    (4)打击精确:使用激光、红外、电磁制导的炸弹、导弹,平均命中偏差仅几米,命中率高达95%以上。
    (5)破坏严重:高爆子母弹、集束炸弹、燃料空气弹等一批毁伤力破坏性极强的常规武器与小型核弹威力相当。
    3、现代常规空袭有哪些防护措施?
    (1)伪装:主要是通过多种隐真示假手段遮蔽欺骗敌人的侦察监视,达到不被敌人发现的目的。
    (2)疏散:在战争爆发前后,把城区人员、物资、工厂、设施等,有计划地分批疏散、转移、搬迁到相对安全地区,达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减轻城市供应负担,保存战争潜力的目的。
    (3)躲避:利用有利的林地、沟渠等地形地物和雨天、雾天、黑夜等不良气象环境及坚固建筑物,达到较理想的躲避防护作用。
    (4)掩蔽:利用人防工程和地下(地面)坚固设施进行隐蔽。
    4、国家规定防空袭警报信号有哪些?
    国家规定防空袭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预先警报:预先告诉人们敌人即将空袭城市,要求做好防空袭准备。规定音响信号:鸣36秒,停24秒,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表明敌空袭兵器已临近城市,空袭即将或已经开始,警告人们迅速隐蔽。规定音响信号: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表明该阶段空袭已结束,空袭警报解除。规定音响信号:连续长鸣一长声,时间为3分钟。
    5、听到预先警报时怎样行动?
    听到预先警报后,应立即拉断电闸,关闭煤气,熄灭炉火,携带好个人防护器材和必需的生活用品,按定人、定位、定路线的要求,迅速有序地进入人防工程或指定隐蔽地域。公共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应听从有关部门人员的指挥,迅速到指定地点隐蔽。夜间应严格遵守灯火管制的规定。
    6、听到空袭警报时怎样行动?
    听到空袭警报时,应就近进入人防工程隐蔽。如情况紧急无法进入人防工程时,要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隐蔽。
    室内:可到钢筋混凝土楼房的底层、走廊或底层楼梯下或在跨度较小的卫生间、厨房等处藏身。以上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靠墙角的桌下、床下卧倒,要避开门窗和易燃、易爆物。
    公共场所:商店、影剧院、车站、码头的人员要利用地形地物分散隐蔽,不要慌张、拥挤、乱跑。可就近进入地下室、地铁车站或钢筋混凝土建筑底层等处隐蔽,不要在高压线、油库等危险处停留。
    空旷地:可就近选择低洼地、路沟边、土堆旁、大树下疏散隐蔽,迅速卧倒。
    7、听到解除警报信号怎样行动?
    听到解除警报并不意味着危险不复存在,还会出现房屋倒塌、大火,附近可能沾染放射性物质,可能染毒或染菌。因此,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清点并携带好自己的物品,有组织地撤出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地带。
    由于空袭打乱了社会和家庭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此各类人员应遵守战时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使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8、战时城市遭空袭时哪些地方相对安全?
    现代空袭主要是精确打击重点军事、政治、经济目标,所以相对安全的地方一般是:
    (1)纯粹的寺庙、教堂、医院、幼儿园、学校、农场、公园、普通居民区等。
    (2)重要目标二百米以外和煤气站、贮油罐及危险品仓库千米以外的地方,包括郊区、乡村、山区、次生灾害不可能危及的上风、上水方向。
    (3)人防工程和疏散地域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实现的,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人防结建管理违法案例


    案例一:2008年河南省济源分院查办的济源市规划局副局长郭正恩等3人滥用职权,在未见到人防工程审批许可文件的情况下,违法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国家450余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流失,案发后,已追回损失160万元(已被查处)。
    案例二:2008年河南省濮阳市院查办的濮阳市人防办主任程相阁(正处级)等2人滥用职权,违法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给国家造成611万元损失,同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88万元(已被查处)。
    案例三:2008年河南安阳市院查办的安阳市人防办平战科科长费长兴等2人滥用职权,违法减免易地建设费,给国家造成340余万元损失(已被查处)。
    案例四: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裴志军验收某小区人防工程时,违法出具该小区人防工程不属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开发商的虚假证明,给国家造成440余万元损失,同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5万元(已被查处)。
    案例五:青岛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处长冯德利违规办理地下防空设施行政审批,少征收易地建设费455余万元,同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89万元(已被查处)。

今日人防

野外机动演练。


野外通信训练。


组织学生进行人防疏散演练。


向市民宣传人防知识。


讲解防化器材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