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好社会诚信“紧箍咒” 夯实市场经济体系“信用基础桩”

    前言:

    历来,政府怕企业交“黑账”,企业怕政府吹“黑哨”,企业也怕企业下“黑手”,这些主体之间总有一些互不信赖的情形。长此以往,就会造成“企业遭到重创、政府威信受损、消费者很受伤”的困局,市场前景一片暗淡。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正式开出一剂新“药方”:提出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政府和市场都不怕“黑”。
    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条例》,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条例》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配套措施,是‘放管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防止‘一放就乱’,又能培育健康的市场环境,实际上也是诚信守法企业的内在需求。”而这项《条例》被誉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企业信息需“晾晒” 知根知底方能激发市场新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今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
    《条例》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强调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条例》通过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条例》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发挥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体系贴上“约束”标签 《条例》新亮点层出不穷 
    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条例》对强化信用约束将发挥重要作用,呈现五大亮点。
    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保障法律“护体” “社会共治”成趋势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通过法律保障“护体”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
    《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条例》还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和监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政府放松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这些措施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信息抽查、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同时,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条例》建立了信用监管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主要针对四种情形: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另外,《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同时,《条例》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为了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条例》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为了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义务,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逐步推动“社会共治”的形成。

    专家解读《条例》 “黑名单”促进企业走向诚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将正式施行。专家认为,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此前实行的年度检验制度,企业需每年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要发现企业违反了哪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将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则不予通过年检,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这些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
    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
    此外,专家还表示,除企业自身报送的信息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旭东说,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此前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
    叶林表示,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虚作假,则会被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条例》还确定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汪 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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