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单位定密职责和定密内容的规定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定密是机关、单位的法定职责。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属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这是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是机关、单位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重要内容。
    第二,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详细列出了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确定密级。对于“无号可对”的事项,机关、单位认为确实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符合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定密的内容包括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定保密期限,有利于解决国家秘密“终身保密”的问题,降低保密成本,实现精确高效管理;确定知悉范围,有利于国家秘密的严格管控,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认为在定密时仅仅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忽视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不全面的,也不符合法律要求。   (市保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