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决定》每日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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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这是完善我国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等问题,更好实现当事人诉权,维护司法公正、公信,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健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但必须看到,仍有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在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欠账难,也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执行难”成因复杂,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系统治理。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治本之举。
    第一,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领域司法权力配置的改革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改革方向和着力重点。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与执行领域。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的着力点,主要在民事、行政审判与执行领域。
    第二,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执行的过程很可能出现各方矛盾冲突甚至是激烈对抗。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就是坚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基础上,对现行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完善,不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第三,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化执行公开,将执行过程和程序依法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防止执行不规范和执行腐败、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至关重要。应发挥当事人、检察机关、社会公众作用,完善执行工作社会监督制度,健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确保对执行工作全程监督。
    (新华社北京10月5日电)




如何理解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这一重要改革举措,对于保障和规范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强化对人权的执法司法保障和对产权的依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保护产权的重要举措。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行政传唤、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执法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冻结有关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我国行政强制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应依法依规实施,并接受审查监督,以保障执法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既要保障执法办案顺利进行,又要规范执法办案行为。近年来,各级执法办案机关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强制措施的审核审批程序和标准,强化全流程管理和执法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审查监督,保障了执法办案质量。但实践中,滥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甚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一方面要保障执法办案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处分、转移涉案财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规范执法办案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强制措施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救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坚持执法办案机关内部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都应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实施。要加强内部审查监督,完善执法办案机关内部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强化外部审查监督,逐步将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措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通过事前严把受理审查关,事中实施动态监控执法办案流程,事后组织评查,对执法办案质效进行综合评价,及时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实现审查监督全覆盖,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