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决定》每日问答

学习《决定》每日问答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哪些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开发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多年来,开发区建设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产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同时,一些地区的开发区建设也出现统筹规划不够科学合理、功能定位不够清晰、与属地行政区职责关系尚未理顺、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导致部分开发区出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投资效益不高、存在债务隐患等经济风险。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发展模式创新为主线,加快建设全国统筹、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开发区管理制度,推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突破、绿色低碳转型、协调平衡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需要抓好以下7个方面。一是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加强党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和属地行政区关系,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制定完善开发区权责清单,开发区确实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健全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开发区监督管理体制。二是强化开发区基础管理。完善开发区审批、规划、管理、建设、运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审核公告管理,动态调整《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建立健全开发区滚动开发机制。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支持开发区探索“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健全开发区统计制度,做好开发区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三是优化开发区区域布局。加强开发区发展统筹规划,做好开发区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发展方向。推动开发区整合优化,开展各类产业园区专项治理整顿,清理违规设立的园区。建立健全开发区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区域之间合作共建开发区、开办“区中园”,实现互利共赢。四是完善开发区功能定位。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区主导产业,着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平台,避免同质化竞争。加大创新基础设施投入、提升产学研协同效率,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开展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审核,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支持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五是规范开发区招商引资行为。鼓励开发区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方式。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严禁在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切实防范恶性竞争和廉政风险。六是促进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用地管理,完善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开发区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有序实施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加强土地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七是优化开发区人财物管理。推进机构改革,探索实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合署办公,减少开发区管理层级,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健全开发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支持开发区盘活存量资产,有序化解债务等风险。
    (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




如何理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所行使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各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权。与此同时,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在实际运行中紧密相关,既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也需要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比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只有进一步健全这方面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各执法司法机关既独立负责、又协调有序开展工作,才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落实《决定》提出的“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要求,需要把握以下4点。一是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司法各环节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紧密结合各机关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机关在执法司法各环节行使权力的内容、范围和承担执法司法责任的条件、形式,确保各机关权力定位准确、权力边界清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执法司法权力和责任体系。二是把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之中。遵循执法司法权力的本质属性和各环节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抓住关键点、管住要害处,在制定各机关和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中充分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要求,推动制约监督进入程序、形成“闭环”,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都处在有效的制约监督之下。三是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信息共享机制。这是强化制约监督的必要条件。对执法司法各环节权力运行所取得和形成的信息,要进一步健全相应的共享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拓展信息共享的渠道和载体,确保各执法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获取自身权力运行和开展相互制约监督所需的信息。四是不断增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制约监督的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养成自觉接受制约监督、善于乐于在制约监督中开展工作的良好作风。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在着力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进一步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通过上下、左右、内外部各种监督的协调联动,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更加有效地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