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梅花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辽源市梅花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2月29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辽源市梅花鹿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东丰梅花鹿品种资源,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梅花鹿人工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等产业相关活动以及东丰梅花鹿品种的保护利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东丰梅花鹿,是指收录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具备特有生理遗传特征的东丰梅花鹿培育品种。
    第四条  梅花鹿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三产融合、协同发展、科技支撑、规范管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梅花鹿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梅花鹿产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梅花鹿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梅花鹿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梅花鹿产业发展工作。
    第七条  鼓励依法成立梅花鹿产业发展协会、商会等组织,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  支持建立东丰梅花鹿种质资源保护基地。支持梅花鹿基因库、种公鹿站、遗传资源保种场、核心育种场和净化场建设,提高梅花鹿良种纯度及种用生产性能。
    第九条  市、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在符合梅花鹿养殖生产布局以及养殖污染防治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梅花鹿适度规模养殖。
    第十条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优先用于满足梅花鹿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在主要生态功能区、幼龄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封山禁牧区以外,可以利用林下土地资源适度开展梅花鹿养殖,但不得改变地表形态、林地用途,不得影响林木正常生长。
    第十二条  合理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加大对梅花鹿养殖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梅花鹿养殖保险业务,鼓励养殖单位和个人参加梅花鹿养殖保险,提高梅花鹿产业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梅花鹿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并提供良种推广、疫病防治以及净化等服务。
    第十四条  从事梅花鹿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梅花鹿;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梅花鹿;
    (四)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梅花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市和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梅花鹿产业创新研发体系,对梅花鹿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梅花鹿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十六条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梅花鹿屠宰厂(场),为梅花鹿产品加工提供条件。 
    屠宰梅花鹿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宰自食除外。
    第十七条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梅花鹿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提高梅花鹿产品加工能力,推动梅花鹿初级加工产品向精深加工产品转变,大力开发梅花鹿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十九条  鼓励梅花鹿产品生产企业制定和申报梅花鹿产品加工相关技术标准,依据加工技术标准生产梅花鹿产品。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开展梅花鹿产品入食研究,支持梅花鹿产品进入普通食品原料。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药品企业、科研院所开展梅花鹿药用功能和机理研究,支持梅花鹿医药健康产品开发。
    第二十二条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梅花鹿及其产品交易平台建设,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梅花鹿及其产品交易渠道,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加强梅花鹿产业经纪人队伍的培育与管理,拓宽产品流通渠道,健全市场体系,促进梅花鹿产品销售。
    第二十三条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建立健全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服务平台,构建梅花鹿原产地可追溯体系。
    第二十四条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利用东丰梅花鹿地理标志,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东丰梅花鹿品牌,提高梅花鹿产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能力。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在产品、场所、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地理标志。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东丰梅花鹿历史文化遗址、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深入挖掘东丰梅花鹿在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领域的价值,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鼓励申请加入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源整合,突出东丰梅花鹿特色文化,开发东丰梅花鹿标志文化旅游纪念品、精装梅花鹿产品、精品文化旅游线路。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梅花鹿产业科学知识的研究、传播和普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梅花鹿产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梅花鹿产业发展重点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梅花鹿养殖、加工等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发挥乡土人才对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其他品种鹿产业发展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