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知识问答
1、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2、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都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的监督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
3、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予受理?
答:(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3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问:哪些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却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此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知识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
答:(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2、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都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的监督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
3、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予受理?
答:(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3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问:哪些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却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此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知识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