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艳春辞去辽源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艳春辞去辽源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8月25日辽源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艳春辞去辽源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