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市区露天烧烤大排档的通告
为着力解决市区露天烧烤大排档影响交通、污染环境、损坏市政设施等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法》、《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露天烧烤大排档进行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取缔各类露天烧烤行为。
二、以下15条市区主要街路禁止从事大排档经营活动:
人民大街(南起金三角转盘北至龙泉酒厂路口)、西宁大路(东起市地税局西至原一粮库铁道口)、东吉大路(西起市热力集团东至七一立交桥西桥头)、康宁大街(南起辽河大路路口北至和宁街铁道口)、福民大街(北起新兴北路路口经东吉大路、福镇大路南至向阳大路路口)、福镇大路(西起斜拉桥东至工农乡政府)、龙山大街(北起市地税局南至市政府服务中心路口)、龙山北路(西起喜寿路路口东至永寿街)、龙山东街(北起东吉大路南至辽河大路)、仙城大街(南起人民大街与仙城大街交汇处北至煤机厂铁道口),泰安大路(西起安北大街北路口东至新兴北路路口)、市委西街(南起辽河大路北至东吉大路)、辽河大路(西起西宁大路东至市公安消防支队)、友谊大路(北起一建道口南至二环路)、财富大路(东起友谊大路西至二环路)等。
三、其他街路,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审批后,餐馆经营者可在自家门前设置用餐桌椅及附属设施(要求美观、高质量),但必须确保饮食安全和环境卫生,同时禁止在室外进行现场加工活动。
四、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五、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生的辱骂和殴打执法人员等抗拒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市区内取缔各类露天烧烤行为。
二、以下15条市区主要街路禁止从事大排档经营活动:
人民大街(南起金三角转盘北至龙泉酒厂路口)、西宁大路(东起市地税局西至原一粮库铁道口)、东吉大路(西起市热力集团东至七一立交桥西桥头)、康宁大街(南起辽河大路路口北至和宁街铁道口)、福民大街(北起新兴北路路口经东吉大路、福镇大路南至向阳大路路口)、福镇大路(西起斜拉桥东至工农乡政府)、龙山大街(北起市地税局南至市政府服务中心路口)、龙山北路(西起喜寿路路口东至永寿街)、龙山东街(北起东吉大路南至辽河大路)、仙城大街(南起人民大街与仙城大街交汇处北至煤机厂铁道口),泰安大路(西起安北大街北路口东至新兴北路路口)、市委西街(南起辽河大路北至东吉大路)、辽河大路(西起西宁大路东至市公安消防支队)、友谊大路(北起一建道口南至二环路)、财富大路(东起友谊大路西至二环路)等。
三、其他街路,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审批后,餐馆经营者可在自家门前设置用餐桌椅及附属设施(要求美观、高质量),但必须确保饮食安全和环境卫生,同时禁止在室外进行现场加工活动。
四、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五、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生的辱骂和殴打执法人员等抗拒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