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全省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本报讯(记者 张莹莹)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范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吉林省首例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某、李某夫妻二人为牟利,于2020年6月7月间,从网上购买全国各地商户信息11535条,并在租用的办公室内,通过招聘客服、编写话术本、提供手机的方式,指使客服人员按照话术本内容给商户打电话,骗取对方信任后,让对方加微信好友,每个微信号加到500位以上好友后出售给上家。二人共计出售微信号6个,加3867个好友,非法获利13974.33元人民币。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带来的危害性,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续将积极履行判决责任,并诚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根据范某、李某执行能力及本人悔过表现,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当庭作出了对范某、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3974.33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判决。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加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成本、惩治和预防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损害行为、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
    该案审理过程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辽源市人大代表参加了案件审理过程的旁听,并在庭审结束后,与代表们进行了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建议。代表们认为,此案的审理,既让公民直接、充分地认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强化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代表们对庭审程序及法官的审判素养和能力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