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庭搬进农户家

西安区人民法院
把法庭搬进农户家


    本报讯(记者 张莹莹)“现在开庭!”近日,在东辽县足民乡陈某家中,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宁让法官多跑腿,不让群众多走路。”西安区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服务,积极开展上门调解、巡回审判,把法庭搬进了农户家。
    6月13日,原告刘某来到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声称2021年1月9日,陈某凯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30袋,金额1950元,于2021年4月24日从原告处赊购除草剂,金额475元,共计2425元。2021年6月20日,陈某凯因病去世,因陈某凯生前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故将其父母陈某和王某诉至法院。
    因被告陈某和王某居住在较为偏远的农村,陈某身患小脑萎缩行走不便,再加上接连数天的大雨,给两位老人前往西安区人民法院增加了出行难度和安全隐患。基于以上考虑,办案法官马艳红决定把开庭传票等文书送达到陈某家中。乡间部分道路泥泞不堪,加之陈某住所相对偏僻,前后三次问路,步行十多分钟,马艳红法官一行才找到了陈某的家。在送达时陈某和王某明确表示了希望参加庭审的意愿,马艳红法官决定将法庭搬进当事人家中。
    在审理过程中,马艳红法官充分倾听双方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梳理。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提供陈某凯出具的相关借据等其他债权凭证,且被告不认可该笔欠款的存在,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和陈某凯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故马艳红法官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西安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全力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办实好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