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驶”不得

醉酒驾驶“驶”不得
本报记者 闫书御琳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1年8月12日14时30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灰色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阳镇街里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东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东丰县公安局对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最终,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报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朋友要以案为鉴,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本着对个人、对社会、对家庭高度负责态度,做到不踩红线、不越底线。触犯刑法记入档案,也影响自己和孩子的前途,莫让您一时的侥幸心理,造成家人的终身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