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为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应于《规定》生效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3年8月
剑出鞘”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魏业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的“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此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有何作用:
“执行难”的突出问题。“执行难”问题,老百姓一直反映强烈。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人中有的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隐匿、转移、低价出售财产或者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甚至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股东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成为“基本闲置账户”,往来款通过私人账户流转;有的公开肆意对抗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这些都导致了“执行难”。特别是现实中,有一些输了官司的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偿付能力,却置法律生效判决于不顾,依然吃喝玩乐高消费,被称作“老赖”。这种行为危害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实现债权之路举步维艰。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特别是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局面动摇了百姓对司法权威的信心,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表现与其信用记录相挂钩,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使其无处逃遁。
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执行措施,刑法也规定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作为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首先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个《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核心。把失信执行人信息通过法院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进行公布,特别是通过定向通报制度,将失信信息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点对点”通报,由受通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由此迫使其自动履行判决,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信用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促执行、促诚信”。
落实《规定》是今后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下半年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失信黑名单”制度。这个《规定》10月1日就生效了。10月1日后,就依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等方式公布。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有关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和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为避免信用惩戒,应在10月1日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级人民法院现在就要对未结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一排查,逐案登记说明未结原因,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布一批、惩戒一批。要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份部署开展“执行工作竞赛”和“提升执行质效、助推民企发展”专项活动,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制度,作为开展竞赛的刚性举措,开创我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为实现“辽源人民法院一流”工作目标而奋斗。
“失信黑名单”让拒执者自食恶果
郝殿新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下面,我把《规定》的主要内容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释明。
《规定》全文共七条,主要规定三项内容。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6种情形。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的核心内容。对失信者进行“信用惩戒”,是指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媒体公开公布。同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公布的方式有: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人民法院定向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给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规定》明确了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及删除条件。
第一,纳入程序。《规定》将纳入程序分解为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第二,救济程序。《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三,删除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服务辽源经济建设 能动司法大有可为
杨建武 王柏成
围绕我市经济工作重点任务,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第六次党代会确定的战略任务,坚持“三化”统筹、“三动”并举,调结构、促增长、创优势、惠民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找准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自觉把执行工作融入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之中,充分认识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政治责任,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按照最符合政策精神、最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执行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和社会影响,审慎设计执行方案,妥善运用执行措施,使执行工作与市委、市政府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追求执行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辽源经济建设提供主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案件执行前,主动对被执行企业进行了解、调查,积极为案结事了、化解矛盾和促进企业发展做准备。执行中,积极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以突出发展经济、化解矛盾为重点,帮助企业恢复“造血机能”,使企业实现了“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再现蓬勃发展的势头。
日前,在我市某信用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我市某重点企业融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我市某重点企业拟与外省某融资机构达成融资2.2亿元的合同,因反担保合同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双方发生分歧。该项目是我市确定的重点项目。被执行人为争取项目融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如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方将停止投资,重点项目面临停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局领导的支持下,执行法官何洪涛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在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妥善运用执行措施,帮助企业完善反担保措施,使企业在外省某融资平台成功融资2.2亿元,保证了重点项目得以如期开工建设,受到了双方当事人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杨建武 王柏成
公正司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庄严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神圣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就“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行一系列的重要部署,全局干警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和鼓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各项工作抓得扎实到位,特别是在坚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凝聚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正能量”。
辽宁某少数民族自治县的一家民政企业申请执行我市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企业规模较大,申请执行的一方系残疾人企业,又在外地,申请执行人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很大成见。执行工作刚刚开始,申请执行人就以“残疾人需要吃饭、残疾人要上访”等理由给执行法官施加压力,并派人每天到法院等待、催促。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何洪涛立刻明白了申请执行人的意图,他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工作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消除申请执行人的偏激思想和不信任感;一方面积极做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工作,同时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奔波和耐心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第一期债务。随后,被执行人开始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经两次限期执行通知后,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执行终结案件。拿到全部执行款后,70多岁的残疾人企业老厂长激动又歉意地说:“我错怪了辽源的人民法院和法官!我们是第一次打官司,又是生活困难群体,相信了社会上的谣言。这些天,我和职工们说的、做的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还请法官谅解。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让我们180余名残疾职工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好,人民法官好!”看到倔强的老人脸上的笑容,执行法官们笑了。
本版稿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本版策划 郭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