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高效解纷争 服务经济促和谐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我市仲裁委员会在和谐中张扬仲裁的先进性,在和谐中展示仲裁魅力,为人民真心真情服务,使当事人心有所托、情有所寄、权有所护、利有所得,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本报今日刊发此专版,希望通过宣传能让更多市民认识仲裁、了解仲裁,在有所需要时能够及时找到仲裁委员会,有效地保障自己权益。同时,我们也期待市仲裁委员会继续强化服务意识和便民意识,通过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公正及时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美好的辽源贡献力量。
辽源仲裁委员会大事记
2007年7月3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王国栋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
2008年12月17日 时任副市长王艺新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二次全体会议
2009年3月12日 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出席会议
2009年5月20日 市政府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新闻发布会
2009年10月22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彭永林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三次全体会议
2010年1月22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举办仲裁员培训班
2010年7月21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金育辉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四次全体会议
2011年4月20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辽源市工商联联合召开“仲企共建”座谈会,无偿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011年4月22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与保险协会联合召开保险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在保险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2011年6月17日 市人大检查组检查全市仲裁工作
2012年4月26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魏启生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3年8月29日 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仲裁处处长石海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调研
2014年2月25日 副市长吴宏韬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调研
2014年2月28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完成换届,副市长吴宏韬任二届辽源仲裁委员会主任
2014年3月27日 副市长吴宏韬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
辽源仲裁委员会努力提升公信力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辽源仲裁委员会努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出积极作用。5年来,共受理仲裁案件2018件,争议标的额2亿多元,结案率100%,调解和解率在95%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99.6%。
创新履职,增强工作实效性。辽源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成立,为让广大群众认识了解仲裁,仲裁委员会领导做客电视台、交通文艺台直播间,与听众互动交流答疑解惑,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仲裁法》。当年5月,仲裁委员会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2010年,又提请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市金融和非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提请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工商联、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在民营企业、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拓宽了为企业解决纠纷的途径。市电视台《说事》栏目、《法在身边》栏目先后依据仲裁真实案例制作了专题片;《辽源日报》多次报道仲裁工作情况。仲裁委员会还建立网站,使群众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仲裁这一法律制度,还可以直接下载仲裁文书。为进一步促进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仲裁委员会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通过市人大的检查监督,有力促进了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推行,为仲裁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围绕全市大局,彰显仲裁公益性。辽源仲裁委员会成立伊始,就在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在各交警大队设立了仲裁受理处。为方便当事人,他们放弃节假日休息,现场将办案过程缩短到几个小时,最长的也不超过3天,在矛盾易激化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彰显公益性,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上访率,积极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保驾护航企业发展,他们组织仲裁员与企业对接,无偿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还通过召开“仲企共建”座谈会,引导企业启动仲裁程序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案件管理,确保仲裁公正性。明确仲裁员必须签署承诺书;要求仲裁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馈赠和吃请,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必须做到庭前熟悉案情,庭后认真合议。仲裁委把办案质量视为仲裁工作的生命线,一视同仁保证了仲裁员公正办案。他们建立庭审监督和案件把关制度,建起开庭全程跟踪制度,还建立了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确保了每个案件都做到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第一届辽源仲裁委员会秉承“公正快捷仲裁、主动和谐服务”工作理念,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扩大了仲裁机构的影响力,树立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辽源的仲裁工作,先后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充分肯定。
仲裁程序
仲裁常识解读
辽源仲裁委员会是辽源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2009年依法组建的辽源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职责是以仲裁的方式,依法、公正,高效、和谐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辽源仲裁委员会拥有一支由法律、经济贸易、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医疗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他们均为各专业领域内的拔尖人才,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为优质高效地仲裁各类型案件提供了保障。
辽源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狠抓服务规范和办案质量,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标的额逐年增加,所办案件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仲裁在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辽源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什么样的纠纷?
答: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和劳动争议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外的所有民商事纠纷均可仲裁。
问:仲裁是否可以确认合同效力?
答:对双方当事人就解决民商事争议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以及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效力均可以进行仲裁确认。
问: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必须有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协议(条款)中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明确。
问:是否有示范仲裁条款?
答: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仲裁申请书。个人应当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需提交一式四份;适用简易程序,需提交一式二份。若当事人超过两人,则需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份数。各种文书样式可登录辽源仲裁委员会网站直接下载。
问:仲裁庭如何组成?
答: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各自从《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也未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问: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答: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影响执行或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由仲裁机构出具公函,将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问:仲裁审理的时间有多长?
答: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结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
问: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对同一争议是否还可进行诉讼?
答:不可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问: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办?
答: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小故事·仲裁在身边
故事A
2009年,我市一家企业和北京的某科研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科研公司为该企业提供科研成果转让服务。后来,由于当时的国家相关规定的调整,北京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企业多次与北京的科研公司交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都没能成功。想起了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如出现纠纷由辽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仍然与对方沟通不理想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来到了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立案后,双方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了一名仲裁员,与仲裁委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为了确保裁决合法、公正,仲裁员们查阅大量专业资料,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最终作出了长达26页的仲裁裁决书。北京这家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裁决结果并很快履行,对该企业进行了赔偿。
无独有偶,我市的一家规模企业从国外引进一批价值上千万的设备,在生产运行时发现该批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在多次联系厂家维修结果仍不理想的情况下,企业要求生产设备的厂家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因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由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企业负责人在不知如何是好的情况下,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咨询,希望可以得到专业、合理的建议。辽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并陪同企业人员到长春找到吉大法学教授等专家多方论证,最后起草一份措词严谨、合法,能够充分保护该企业合法权益的律师函发给生产设备的厂家。最终,以厂方同意企业要求而告终。其间仲裁委员会一直全程参与,完全无偿的服务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赞扬。
故事B
2010年3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批来访群众。这些人原本是在一起合资做生意的,其中几户想要退出,由于退出程序、结算方式意见不一,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甚至造成流血事件,“110”多次出警进行劝解也没能解决问题。最后,双方在寻求各种解决的途径无果后发现按照当初几家所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可以到辽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是双方除了住院的伤者,其他都来到了仲裁委员会。因为到场的人太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仲裁委员会遂采取分解案件的办法,先后指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3名仲裁员参与处理该纠纷。
仲裁员通过“上门做思想工作”、“挨个约谈”等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化解了这起复杂的矛盾纠纷。
故事C
2011年春节的前一天,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准备过年时,辽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商户老板。原来,这个老板与一新建的市场签订了经营合同,约定由市场负责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但经过试营业,商户老板发现自己小店的生意并不理想,不想继续经营。于是,他以市场没能按时为自己办理证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予赔偿。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考虑到,一方面市场才建成不久,还没形成成熟的客源,如果简单的裁决解除合同,就会引发其他商户关注,这将引起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仲裁员认为不能简单地下裁决,既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注重社会效果,绝不能引起连锁反应。经过仲裁员的耐心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当事人高兴地说:“终于可以舒心过年了。”
故事D
2012年,一家商户因相邻单位施工导致墙体受影响,甚至连装修好的顶棚都发生了破损。有了安全隐患而不能正常经营的商户老板找到了施工方,要求对方给个说法。施工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的施工,没有影响对方,商户装修出现问题不关自己家的事。商户老板见对方不肯理会自己,就找到房东表示自己所租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无法继续经营,拒付租金并要求赔偿。房东一听自己的房子出问题了,不仅没人负责还要自己赔偿有些想不通。三家各执一词都不肯相让,最终决定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解决。由于三方之前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三方当人听取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议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经过仲裁员的调解,商户做了适当让步,另外两家则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费用,这样使三方矛盾在自行协商很久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很快在仲裁委员会得以解决,从而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故事E
2013年,辽源的一家企业新建厂房的工程未按期结尾款,负责该项工程的是一家外地公司。因几次到辽源来追要欠款未果,劳心又费力的工程公司决定到辽源仲裁委员会来解决问题。接到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该企业明显违约,因此主动联系该企业负责人,向其释法明理,努力劝说。通过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该企业负责人首先认识到拖欠工程款是件非常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情,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问题,也是在给辽源的形象抹黑。同时对于因为特殊原因一直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人员的工资不能按时到位表示抱歉,并顺利结清工程的尾款,申请人因此撤回仲裁申请,双方握手言和。
故事F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工作,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们来说,已经非常熟悉了。这类事故中骑摩托车的农民工占的比重很大,尤其是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都住院,涉及到评定伤残等级、二次治疗费用、死者家庭被扶养人情况等诸多内容。2014年4月就有一起两个农民骑摩托车相撞导致双双住院的情况。对于住院费用承担问题,双方都很为难。两家的经济条件都不好,赔偿者怕拿了钱之后对方不肯罢休,被赔偿者又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回家休治,最后双方协商到辽源仲裁委解决。双方代理人来到仲裁委时已经是上午11点多,马上就到午休时间了,但仲裁委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考虑到伤者急于用钱,便马上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当前往两家医院,了解清楚当事人本人的想法并办妥所有法律手续,直到把调解书送达双方时已是下午2点多。当事人真心实意想请工作人员吃点饭,却被婉言谢绝了。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没有固定的休息日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就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都知道,休息时间里还会来大厅办事的人基本都是仲裁委的案件当事人。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于芯 李锋 刘红娇 采写
本版策划 咸凯慧
辽源仲裁委员会大事记
2007年7月3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王国栋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
2008年12月17日 时任副市长王艺新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二次全体会议
2009年3月12日 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出席会议
2009年5月20日 市政府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新闻发布会
2009年10月22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彭永林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三次全体会议
2010年1月22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举办仲裁员培训班
2010年7月21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金育辉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一届四次全体会议
2011年4月20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辽源市工商联联合召开“仲企共建”座谈会,无偿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011年4月22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与保险协会联合召开保险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在保险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2011年6月17日 市人大检查组检查全市仲裁工作
2012年4月26日 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仲裁委主任魏启生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3年8月29日 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仲裁处处长石海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调研
2014年2月25日 副市长吴宏韬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调研
2014年2月28日 辽源仲裁委员会完成换届,副市长吴宏韬任二届辽源仲裁委员会主任
2014年3月27日 副市长吴宏韬主持召开辽源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
辽源仲裁委员会努力提升公信力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辽源仲裁委员会努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出积极作用。5年来,共受理仲裁案件2018件,争议标的额2亿多元,结案率100%,调解和解率在95%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99.6%。
创新履职,增强工作实效性。辽源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成立,为让广大群众认识了解仲裁,仲裁委员会领导做客电视台、交通文艺台直播间,与听众互动交流答疑解惑,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仲裁法》。当年5月,仲裁委员会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2010年,又提请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市金融和非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提请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工商联、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在民营企业、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拓宽了为企业解决纠纷的途径。市电视台《说事》栏目、《法在身边》栏目先后依据仲裁真实案例制作了专题片;《辽源日报》多次报道仲裁工作情况。仲裁委员会还建立网站,使群众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仲裁这一法律制度,还可以直接下载仲裁文书。为进一步促进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仲裁委员会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通过市人大的检查监督,有力促进了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推行,为仲裁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围绕全市大局,彰显仲裁公益性。辽源仲裁委员会成立伊始,就在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在各交警大队设立了仲裁受理处。为方便当事人,他们放弃节假日休息,现场将办案过程缩短到几个小时,最长的也不超过3天,在矛盾易激化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彰显公益性,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上访率,积极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保驾护航企业发展,他们组织仲裁员与企业对接,无偿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还通过召开“仲企共建”座谈会,引导企业启动仲裁程序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案件管理,确保仲裁公正性。明确仲裁员必须签署承诺书;要求仲裁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馈赠和吃请,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必须做到庭前熟悉案情,庭后认真合议。仲裁委把办案质量视为仲裁工作的生命线,一视同仁保证了仲裁员公正办案。他们建立庭审监督和案件把关制度,建起开庭全程跟踪制度,还建立了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确保了每个案件都做到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第一届辽源仲裁委员会秉承“公正快捷仲裁、主动和谐服务”工作理念,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扩大了仲裁机构的影响力,树立起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辽源的仲裁工作,先后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充分肯定。
仲裁程序
仲裁常识解读
辽源仲裁委员会是辽源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2009年依法组建的辽源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职责是以仲裁的方式,依法、公正,高效、和谐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辽源仲裁委员会拥有一支由法律、经济贸易、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医疗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他们均为各专业领域内的拔尖人才,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为优质高效地仲裁各类型案件提供了保障。
辽源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狠抓服务规范和办案质量,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标的额逐年增加,所办案件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仲裁在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辽源仲裁委员会可以仲裁什么样的纠纷?
答: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和劳动争议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外的所有民商事纠纷均可仲裁。
问:仲裁是否可以确认合同效力?
答:对双方当事人就解决民商事争议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以及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效力均可以进行仲裁确认。
问: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必须有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协议(条款)中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明确。
问:是否有示范仲裁条款?
答: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
问: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仲裁申请书。个人应当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需提交一式四份;适用简易程序,需提交一式二份。若当事人超过两人,则需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份数。各种文书样式可登录辽源仲裁委员会网站直接下载。
问:仲裁庭如何组成?
答: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各自从《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也未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问: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答: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影响执行或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由仲裁机构出具公函,将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问:仲裁审理的时间有多长?
答: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结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
问: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对同一争议是否还可进行诉讼?
答:不可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问: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办?
答: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小故事·仲裁在身边
故事A
2009年,我市一家企业和北京的某科研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科研公司为该企业提供科研成果转让服务。后来,由于当时的国家相关规定的调整,北京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企业多次与北京的科研公司交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都没能成功。想起了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如出现纠纷由辽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仍然与对方沟通不理想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来到了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立案后,双方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了一名仲裁员,与仲裁委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为了确保裁决合法、公正,仲裁员们查阅大量专业资料,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最终作出了长达26页的仲裁裁决书。北京这家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裁决结果并很快履行,对该企业进行了赔偿。
无独有偶,我市的一家规模企业从国外引进一批价值上千万的设备,在生产运行时发现该批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在多次联系厂家维修结果仍不理想的情况下,企业要求生产设备的厂家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因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由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企业负责人在不知如何是好的情况下,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进行了法律咨询,希望可以得到专业、合理的建议。辽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并陪同企业人员到长春找到吉大法学教授等专家多方论证,最后起草一份措词严谨、合法,能够充分保护该企业合法权益的律师函发给生产设备的厂家。最终,以厂方同意企业要求而告终。其间仲裁委员会一直全程参与,完全无偿的服务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赞扬。
故事B
2010年3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批来访群众。这些人原本是在一起合资做生意的,其中几户想要退出,由于退出程序、结算方式意见不一,导致双方产生纠纷,甚至造成流血事件,“110”多次出警进行劝解也没能解决问题。最后,双方在寻求各种解决的途径无果后发现按照当初几家所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可以到辽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是双方除了住院的伤者,其他都来到了仲裁委员会。因为到场的人太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仲裁委员会遂采取分解案件的办法,先后指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3名仲裁员参与处理该纠纷。
仲裁员通过“上门做思想工作”、“挨个约谈”等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化解了这起复杂的矛盾纠纷。
故事C
2011年春节的前一天,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准备过年时,辽源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商户老板。原来,这个老板与一新建的市场签订了经营合同,约定由市场负责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但经过试营业,商户老板发现自己小店的生意并不理想,不想继续经营。于是,他以市场没能按时为自己办理证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予赔偿。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考虑到,一方面市场才建成不久,还没形成成熟的客源,如果简单的裁决解除合同,就会引发其他商户关注,这将引起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仲裁员认为不能简单地下裁决,既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注重社会效果,绝不能引起连锁反应。经过仲裁员的耐心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当事人高兴地说:“终于可以舒心过年了。”
故事D
2012年,一家商户因相邻单位施工导致墙体受影响,甚至连装修好的顶棚都发生了破损。有了安全隐患而不能正常经营的商户老板找到了施工方,要求对方给个说法。施工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的施工,没有影响对方,商户装修出现问题不关自己家的事。商户老板见对方不肯理会自己,就找到房东表示自己所租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无法继续经营,拒付租金并要求赔偿。房东一听自己的房子出问题了,不仅没人负责还要自己赔偿有些想不通。三家各执一词都不肯相让,最终决定到辽源仲裁委员会解决。由于三方之前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三方当人听取了仲裁委员会的建议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经过仲裁员的调解,商户做了适当让步,另外两家则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费用,这样使三方矛盾在自行协商很久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很快在仲裁委员会得以解决,从而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故事E
2013年,辽源的一家企业新建厂房的工程未按期结尾款,负责该项工程的是一家外地公司。因几次到辽源来追要欠款未果,劳心又费力的工程公司决定到辽源仲裁委员会来解决问题。接到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该企业明显违约,因此主动联系该企业负责人,向其释法明理,努力劝说。通过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该企业负责人首先认识到拖欠工程款是件非常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情,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问题,也是在给辽源的形象抹黑。同时对于因为特殊原因一直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人员的工资不能按时到位表示抱歉,并顺利结清工程的尾款,申请人因此撤回仲裁申请,双方握手言和。
故事F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工作,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们来说,已经非常熟悉了。这类事故中骑摩托车的农民工占的比重很大,尤其是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都住院,涉及到评定伤残等级、二次治疗费用、死者家庭被扶养人情况等诸多内容。2014年4月就有一起两个农民骑摩托车相撞导致双双住院的情况。对于住院费用承担问题,双方都很为难。两家的经济条件都不好,赔偿者怕拿了钱之后对方不肯罢休,被赔偿者又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回家休治,最后双方协商到辽源仲裁委解决。双方代理人来到仲裁委时已经是上午11点多,马上就到午休时间了,但仲裁委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考虑到伤者急于用钱,便马上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当前往两家医院,了解清楚当事人本人的想法并办妥所有法律手续,直到把调解书送达双方时已是下午2点多。当事人真心实意想请工作人员吃点饭,却被婉言谢绝了。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没有固定的休息日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就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都知道,休息时间里还会来大厅办事的人基本都是仲裁委的案件当事人。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于芯 李锋 刘红娇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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