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法规集锦

7月新法规集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经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认定“无生活来源”的条件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经2021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排放召回由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共同管理。
    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配合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检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等8项文件同时废止。
    《办法》适用于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
    《公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
    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 
    辽源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