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个规定” 维护司法公正

落实“三个规定” 维护司法公正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吉山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我们党的主张,又是我们国家宪法的规定。从世界范围看,只有中国在执政党的党章和国家宪法中作这样表述,体现了中国之治的特点、特征、特色。全面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的是追求良法善治。二者的结合,彰显的是现实和愿景的统一。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出台“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具体来说:
    一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需要。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个规定”的作用,就是保障宪法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贯彻党的决定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三个规定”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制度设计。
    三是回应人民期盼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就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三个规定”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的有力举措。
    四是强化司法责任的需要。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责任的落实,就是为了确保司法人员主动排除干扰,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个规定”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护身符”。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自“三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辽源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以此促进检察人员公正司法。同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对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排除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运行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形成维护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
    一是坚持“真填报”。辽源检察机关把如实填报作为确保公正司法的有力抓手,“一把手”和党组成员做到带头填报,各部门均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提醒督促工作,检务督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填报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是坚持“真监督”。辽源检察机关制定实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月通报制度》,检务督察部门通过采取专项督察、交叉巡察等方式,加强对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的检查督导,确保检察人员及时规范填报。
    三是坚持“真追责”。辽源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规定、依法办案、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追究过问人的责任,依法依纪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通过认真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有力推动了辽源检察机关司法责任的落实,使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面加强,有效防止了干预司法,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为辽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