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规定“十不准”加强机关建设

    本报讯(记者  刘晓峰)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借领导名义为个人及他人办私事;不准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东丰县运用机关建设“十不准”,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为促进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东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多方听取意见,针对机关人员和司机的特殊环境与工作性质,认真研究,分别制定出“十不准”的行为准则,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目前,东丰县广大机关干部都在严格遵守和坚决执行“十不准”,进一步改善了自身工作作风,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的有力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