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本报讯(记者 李艳红)3月28日,随着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我市同步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
    新《条例》规定,“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户籍在我省离开我省行政区域的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即:夫妇双方为吉林省户籍的,由吉林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夫妇一方为吉林省户籍的,可由吉林省受理再生育申请;夫妇双方户籍均不在吉林省的,不适用吉林省“单独两孩”政策。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包括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异父同母兄弟姐妹和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现无兄弟姐妹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视为独生子女。
    除明确“单独两孩”政策外,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还有:夫妻有生育第一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批权限将由省级下放到市(州)级;增加了计划生育术后休假时间,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天数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对大月份中止妊娠对象,比照产假规定享受98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