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历(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历(二十)


    对物业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释义】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内容,并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费用。业主应当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如果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者是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不作为或服务质量较差,或者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并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是否解聘物业公司,而不是采取拒付物业费的不恰当方式。 辽源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