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历(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历(十六)


    霸座行为违法吗?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释义】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出行秩序和保障守法乘客的权益,从立法层面对“霸座”行为亮起红牌。乘客与承运人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属于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承运人可以违约起诉霸座者。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也是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者的使用权,被霸座者也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 


辽源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