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辽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辽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国家和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我市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辽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数量3140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1631个,畜禽规模养殖场737个,生活源758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5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96万吨,氨氮0.03万吨,总氮0.195万吨,总磷0.03万吨,动植物油175.01吨,石油类2.22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2.51千克。
    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93万吨,氮氧化物1.54万吨,颗粒物4.1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73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1631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分别为:龙山区829个,东丰县444个,东辽县197个,西安区161个,分别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0.83%,27.22%,12.08%,9.8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服装、服饰业287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57个,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30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5.19%。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04套,设计处理能力20.09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410.88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93.66吨,氨氮23.08吨,总氮70.44吨,总磷4.89吨,石油类2.22吨,重金属2.37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30.57吨,农副食品加工业96.09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7.5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75.8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3.06吨,农副食品加工业5.18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4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89.82%。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0.41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5.75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2.5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3.35%。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77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56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9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87.53%。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96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7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7.75%。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05千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31千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01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100%。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75套,脱硝设施13套,除尘设施369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837.09吨,氮氧化物7186.91吨,颗粒物34647.60吨,挥发性有机物552.44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177.7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153.70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38.6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7.08%。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236.24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852.67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784.5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1.72%。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8641.84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9125.84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428.9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87.1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6.64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4.21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67.1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8.50%。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37.29万吨,综合利用量239.2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0吨),处置量1288.34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吨),本年贮存量97.88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1043.26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0802.81吨,年末累积贮存量243.24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4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4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4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737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358.45吨,氨氮169.88吨,总氮1350.24吨,总磷273.90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3.82吨,总氮143.31吨,总磷4.30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145.3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31.32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08.84吨,多年累积残留量33.33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350.37吨,氨氮165.69吨,总氮1205.81吨,总磷270.12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405.18吨,氨氮104.40吨,总氮791.03吨,总磷231.82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08吨,氨氮0.36吨,总氮1.11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758个。其中:行政村487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72个,加油站99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753.83吨,氨氮149.59吨,总氮521.33吨,总磷44.79吨,动植物油175.01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36.86吨,氨氮103.57吨,总氮364.64吨,总磷26.89吨,动植物油95.89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16.97吨,氨氮46.02吨,总氮156.69吨,总磷17.90吨,动植物油79.12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2425.80吨,氮氧化物1158.64吨,颗粒物7091.72吨,挥发性有机物2609.97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5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11吨,氨氮0.03吨,总氮0.06吨,重金属0.14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3个,处理污水4114.83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185.93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个,处理污水0.54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4301.30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3909.11吨,氨氮798.29吨,总氮875.51吨,总磷167.87吨,动植物油81.07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5030吨,处置量503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厂3个,垃圾处理量25.49万吨,其中:填埋2.00万吨,焚烧23.49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1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825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467吨。
    其中,处置医疗废物464吨,其他危险废物3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6999.89吨,颗粒物197.19吨,挥发性有机物4171.60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018.66吨,颗粒物80.29吨,挥发性有机物3829.6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农业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981.23吨,颗粒物116.90吨,挥发性有机物342.00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本区域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统计农用机械部分。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