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历
(九)


    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维护权益带来哪些影响?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释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原《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二款则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有上述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辽源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