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王条款”说“不”!

    “最低消费” 、“概不负责”、“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1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你知道吗?你是否也曾遭遇过?对此,你有没有过困惑?到底“霸王条款”为什么能够存在?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与此同时,生活中,我们也要坚决地对“霸王条款”说“不”。

    “年夜饭  让人憋一肚子窝囊气”
    2014春节的气息早已散去。可是,退休在家的李秀珠女士却因为在大年三十儿碰上的“霸王事儿”,至今还憋着一肚子气。
    近几年,平常百姓家到饭店吃年夜饭越来越多。去年底,眼看着日子越过越好,李秀珠想着过年了自己也花钱买个清闲、赶个时髦,于是在市里的某饭店订了一桌788元的“高档”饭菜,并留下了200元订金。赶巧的是,李秀珠的儿子心疼妈妈每年做年夜饭并收拾碗筷太辛苦,想着过年给老人家一个惊喜尽尽孝心,让忙碌了一年的母亲轻松轻松,于是偷偷地在市里的另一家酒楼也订了一桌酒菜并留了订金。当李秀珠知道这件事儿时一边责怪儿子没事先通知自己,一边慌里慌张地去自己定桌的饭店想退回订餐留的订金。她赶到了饭店说明了情由后,饭店经理的回复竟是年夜饭的订金只能退一半,理由是订桌的客人太多,退桌会影响其他客人的预订,进而影响酒店的生意。一番争执无果后,李秀珠只好认吃这个哑巴亏,拿着一百块订金憋了一肚子气回到家。“我没吃他的没喝他的,就这么一天的功夫就扣了我一百块钱,这商家也太黑心了。”李秀珠向记者抱怨道。这种情况不是个例,部分餐饮业服务行为不规范、鼓励顾客不科学合理消费甚至铺张浪费现象屡见不鲜。同时,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行为、不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等现象也很普遍。
    市工商局有关人员说,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行为,是一种不充分、不正当的市场行为,是不正常的行规陋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实质上是以一种以自制的格式条款,“潜规则”来强制交易的行为,属于不公平条款,是一种变相的霸王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助推了过度消费,助长了浪费奢靡之风,不利于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应彻底禁止。
    市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遇到“霸王条款”可到工商部门投诉维权,坚决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市工商局各级消保消审人员会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市消协及各级消协分会进行访查,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工商人员从执法检查和消费者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工商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考驾照  遭遇‘霸王条款’让学员进退难”
    2013年6月,长春理工大学的李佳怡迎来两个多月的暑假。看到某驾校的广告牌上写着两个月下证的承诺,她很心动。经过询问得知,驾校承诺一个假期就能拿下驾照。于是,小李和家人商量后选定了这家驾校,交了报名费3380元。
    报完名后,事实却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美好。李佳怡等了1个多月才收到驾校的通知,参加了科目一的考试。从此之后,直到9月份开学,李佳怡都迟迟没练上车。今年寒假李佳怡又从大学回到家,一个多月的假期,仍旧不能完成取得驾照需要的剩下的考试。于是,气愤的李佳怡找到驾校想退费。驾校的工作人员称,不继续参加听课可以,但是报名费是不退的。李佳怡特别不能理解,只考了理论,连驾校的车都没碰过,凭什么不退费?自称负责业务的经理说这是“行业规定”,学员报名建档考试等项目驾校都是有成本的,如果学员们都随意退费将造成十分不好管理的局面。
    为了了解驾校的行为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记者采访了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员。消协负责人员表示,该行为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合同的内容不能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不能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驾校的行为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不应该用这类条款或变相条款强制消费者。付费前的夸张宣传也是导致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驾校应扣除科目一的相关费用后返还消费者其余款项。如果驾校拒不返还,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及工商部门投诉。

    “会员卡  春节期间停用”
    市民吕美静说:“每年过年洗车店的会员卡都会停用,只收现金。洗车店的这种行为,在办卡的时候并没有事先告诉用户,这种做法实在让人生气。”对于商家的行为,吕美静觉得此举太“霸道”。
    据吕美静反映,每年都可以在洗车店门口看到写有“洗车卡从腊月二十三开始停用”的广告。洗车人员也对前来洗车的车主一一告知,从小年开始,就开始不让用卡了,过年期间全部按“市价”收费。车主除夕想要洗次车,起码收费40元钱,吉普车达到60元钱。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多名车主,从得到的答复可以感觉到均对“过年期间不让使用会员卡”的条款比较有意见。位于多寿路小学附近的一家洗车店的老板说,他这里的会员卡过年也不能使用,这是“行规”,平时洗一次车15元,但一般过了小年洗车就要涨价,到了除夕夜,洗一次车收费四五十元,大型车辆能涨到60元,这样的价格一直延续到正月十五以后才会降下来。洗车店老板表示,除夕谁都想回家过节,涨价也是挣了个“辛苦钱”。
    在采访中,记者遇到了同样办了洗车卡却得知此卡“过年期间禁用”的市民张女士。张女士称,自己办卡的时候,店家什么也没说,临近过年才得知洗车卡过年期间不能用。想问清楚怎么回事,店方却称,虽然卡上什么也没注明,但是有一个“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过年不能用的说法就是由此而来的。
    对此情况,记者联系了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首先,洗车行业年末涨价应属市场调节行为,如果事先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也接受,这样就不存在不当之处。同样,办会员卡时,如果商家也提前与消费者约定此卡“过年期间不能使用”,那么商家就不存在过错。如果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或者用“最终解释权”来搪塞消费者,这些都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了,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

    “去旅游  遇‘霸王说明’惹烦恼”
    “这个年别人都是欢欢喜喜的,我却一直在跟旅行社打交道,真是憋气啊。”37岁的杨恩静向记者讲述了她遭遇的“霸王条款”。
    杨恩静是某酒厂的一名质检员,趁着年前休假她准备用一次旅游来犒劳辛苦一年了的自己。“我选的这个旅游套餐是云南双飞六日游,优惠后的价格是4600元。旅行社承诺双飞以及全部的食宿,并且保证该团是纯玩团不进购物店。听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讲述的十分诱人,价格也还算划算。我就付了款。12月21号,我们到了昆明入住宾馆时候出现了问题,明明合同上写的是双人标准间独立卫浴,旅行社却以房间不够为借口非要给我安排四人间。我坚决不同意,导游对我说如果不入住四人间的话他们也可以给我联系其他宾馆,但是房间钱要自己付。从标准间到四人间旅行社却并没有提出来退费,这不是欺诈吗。”杨恩静气愤的说这是降低承诺标准,当记者问及最后怎么处理的时候,她无奈地说“生气是生气,还能怎么办?人生地不熟,只能跟着旅行社的安排入住了四人间,否则自己出点什么问题就更得不偿失了。”
    《合同法》第44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应由游客承担补房费的义务。在房间不够的情况下,旅行社应与宾馆协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房间标准予以解决,或者联系其他住宿单位按照合同标准提供服务。最终因非旅游者原因造成的单房差费用应当由旅行社自行承担,不得强迫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旅行社如不能提供合同上说明的服务,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典型的“霸王条款”
    ▲商场促销说明:特价商品售出后不退不换
    专家观点:此条款属霸王条款。特价商品促销属于商家让利消费者,也是一种广告宣传手段,但特价商品也应符合商品的质量标准和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不满意,应当允许退换。
    ▲网购遭退货难,即使要退货运费也要买家承担
    专家观点:此条款属霸王条款。网上商品发现与实体不一致,应当允许退货,并且退货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卖方的虚假宣传,所以退货运费应当由卖方承担。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家,包邮产品退货,卖家应承担发出时的邮寄费用。
    ▲被开通“捆绑业务”,不得不定期拨打客服电话取消被开通的收费项目
    专家观点: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和协商的余地,没经过本人同意擅自开通服务收费业务。
    ▲餐厅要收茶位费
    专家观点:茶水如果已经消费了,理应付费;如果没有消费而强行收取,就属于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
    专家观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商家称“最后解释权归本店”,属霸王条款。
    ▲自带酒水不开发票
    专家观点: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规定,不准自带酒水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酒水不是捆绑消费,不开发票也属于霸王条款。
    ▲影楼有偿提供底片
    专家观点:消费者没有可以协商或变更的方法,只能被动接受。此条属于霸王条款。
    ▲被“忽悠”办了卡,店家却关门
    专家观点:消费卡未消费,商家停业,若未允许消费者退款,即为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专家观点:作为消费者来说,享受三包是合法权益。当商品出现问题则可以要求三包,若商家要求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哪些不属于“霸王条款”?
    ▲吃火锅多点餐品不退
    专家观点:火锅店无法判断退回的餐品是否食用过、是否卫生,能否继续提供给其他消费者,出于为广大消费者就餐安全考虑可不予退掉。此条款不属于霸王条款。
    ▲理发店春节涨价
    专家观点:经营者利用节假日涨价,属于违反价格法。如若消费者自愿,并非霸王条款。
    ▲景点商店价格高
    学校、旅游景点等地方的商店,货物价格普遍比普通商店高很多。
    专家观点:违反价格法,但是消费者可以自愿购买并非强制购买,不是霸王条款。
    ▲餐厅要收开瓶费
    酒店消费时,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费。但饭店没有任何禁止自带酒水的标志。还有麦当劳等餐厅,不允许自带饮料食物。
    专家观点:酒店收取开瓶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麦当劳等餐厅不许自带饮料,是因为商家不想承担消费者在消费后一旦发生意外的风险,属于商家保护自己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符合商业规则,并非霸王条款。
    ▲节假日票价狂涨
    专家观点:节假日期间电影票、飞机票、景点门票涨价。此条违反价格法,但并非霸王条款。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咸凯慧  宋建立  实习记者  付瑶  采写 
    本版策划 咸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