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受伤遭拒赔,法院这样判!

学生校内受伤遭拒赔,法院这样判!


    本报讯(记者 于芯)日前,龙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某保险公司辽源分公司辩称涉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理赔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依法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酌定其按80%赔付比例给付原告伊某保险理赔款余款人民币15900余元。
    2018年9月,伊某所在的学校为254名学生在这家保险分公司集体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期至2019年8月31日24时止。2019年8月25日下午,伊某在学校运动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34000余元,经新农合医疗保险,仅报销了5300余元。伊某就剩余的医疗费29000余元向这家保险分公司申请理赔,其仅向伊某支付了7300余元保险金,伊某故诉至法院提出理赔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家保险分公司以《汇交件承保通知书》方式签订的保险单,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独立的合同,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商事活动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故对这家保险分公司认为伊某不是保险合同相对方,保险合同相对方是被告与原告所在学校的工作人员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投保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