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版
下一版 >
PDF版
返回首页
版面导航
辽源新闻
新闻链接
专 刊
时事广告
往期回顾
走近新《消法》(九)
作者: 时间:2014-03-25 字体【
小
中
大
】
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协办
网络购物不见面 信息提供应详尽
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 上一篇
下一篇 >
Copyright © 2013-2014 辽源日报在线读报 read.0437.com 版权所有.
吉ICP备13002594号 Powered by
http://read.0437.com